1、奖励举报法
让市民参与到闯红灯监督中来,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长沙、南宁等地的奖励举报法,对治理当地的闯红灯乱象有特别显著的作用。交管部门对持有成功拍摄违法者照片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同时以此为依据对闯红灯行为人进行处罚,一般是罚款。举报人一般是用私人摄像机或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目前市面上的手机基本都具备此功能)对闯红灯者进行拍摄,并将拍摄到的违法行为者信息提供给交管部门,这里涉及到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关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抓拍举报行为并不构成对闯红灯者肖像权的侵害,首先,抓拍举报行为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构成要件不满足;其次,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合理使用肖像的方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抓拍举报行为实则是市民将违法行为人的信息提供给交管部门,由交管部门判断是否对被拍摄人进行处罚的一种做法,本质来说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公民的肖像”,只不过该肖像的提供者不是国家机关,而是普通公民,最终是否使用决定权仍然掌握在交管部门手中。关于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还未完善,但《宪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间接地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规定,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据此可知,所谓隐私权应该是真实存在的、公民不愿为外人所知晓的、与公共利益相区分的一种权利。抓拍举报行为并不涉及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在闯红灯这一具体情形中,违法行为人并不具有可供支配的私人领域,其个人信息也不是不能为外人所知晓,因此,不满足形成隐私权的条件,也就谈不上对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举报奖励法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创新执法模式。
2、曝光个人信息法
与抓拍闯红灯者信息并提供给交管部门不同,曝光个人信息是交管部门主动将违法者信息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公开的一种行为。对于曝光个人信息这一做法的具体实施,各地也有不同,有的地方是将其作为一种处罚方式,类似于“声誉罚”,而有的地方是将其作为后续罚款的依据,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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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违规“优惠券”法
乍看这一做法确实很有新意,也不涉及对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实际却是对国家法律的“打折”。“优惠券”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用于交易,是平权主体为达成某些目的而相互妥协的产物。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属于非平权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权威的国家机关,而另一方则是受政府管治的公民,二者的地位决定了在行政执法领域其不能进行交易。当然在某些领域,政府可以和公民达成协议,如征收补偿金额方面,但前提是得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交警部门是国家执法机关,而非社会组织,其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不论是“亲民执法”还是“人性化执法”,交管部门都不能突破的底线就是代表国家权威,是在法律的授权之下开展执法活动的机关,因此,交管部门不能以便民、人性的噱头去给法律打折扣,更不能拿行政执法权与违法行为人进行交易,故“优惠券”法是不符合执法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