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入综合所得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为综合所得。这一举措使得这四项所得的税负归于统一标准,所得性质相互之间的转化不再能达到逃避较高税率的目的,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收的完整性,同时也减少了税收征管人员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的辨别工作。
2、引入了反避税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中,借鉴了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包括一般性反避税条款、独立交易原则和CFC规则。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很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不具有实质的交易,特别是限制不合理资产性所得。这一举措为税务机关的“作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3、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
新个人所得税将法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扩大了3%-20%税率的级距,纳税人月应纳税所得在1500元-25000元的税负整体降低。特别是对于月收入3500-5000元的这一部分纳税人来说,即使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也能直接享受到税负从有到无的过程。
4、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允许扣除每月5000外,还新引进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房租、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都是关乎居民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的。这些专项扣除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由于不同的家庭组成、家庭状况和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并且鼓励了学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发展,这与教育强国和普及义务教育的相关国策的目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