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机构内部机制建设不完善
1.信贷文化尚未有效建立。大多数银行虽然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或小微部,单独设置了小微信贷支持计划,但一些银行未单独设置民营信贷支持额度,一些银行未有效将内部资源、政策向民企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倾斜落到实处,“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未健全。
2.融资模式比较传统。大多数银行仍然按部就班地执行传统信贷政策,对上级行信贷创新产品未下大力气推广,部分政策和制度执行没有认真细化和抓好落实,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上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便利性不够。通过调查发现,企业普遍反映贷款手续仍然比较繁琐复杂,有些半年都批不下来,有些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增加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
4.激励免责机制不完善。有些银行未有效落实对民营小微企业的激励支持政策,有些未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民营小微融资考核权重,有些未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有些未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导致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二)政府部门担保补偿机制不健全
1.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平台。受金融去杠杆的影响,部分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财力限制了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动力,同时银行难以获得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银企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等配套政策相对滞后。
2.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足。市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不强,业务开展过于谨慎,撬动作用发挥不够,大部分县域融资担保机构空白,市级担保公司也很少为县域企业提供担保,民营小微企业获得担保公司担保较少,而且担保费率偏高,一般都在2%以上。
3.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县市区大多未建立贷款贴息资金或风险补偿基金,有的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偏小,覆盖范围较窄,代偿能力不足,而且动用险补偿基金条件苛刻,在风险共担方面所起的作用较小,未能激活银行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4.金融信贷营商环境不佳。一方面,部分地区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正规金融活动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向正规金融求助无门时往往会选择民间借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维护银行债权的事不太上心,一些金融案件审结难、执结更难的问题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