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心理学将心理现象分为四个方面:认知;情绪和意志;需要和动机;能力、气质和性格。
1.认知心理现象
认知是指人对事物进行信息加工,包括感觉、知觉、记忆、表象、思维、言语和想像等。感觉是人脑对客观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例如,物体有光线、声音、气味等属性,眼睛看到光线,耳朵听到声音,鼻子闻到气味等。每个感觉器官对物体—种属性的反映就是一种感觉。对客观物体的个别属性的认识是感觉,对物体的各种感觉的结合则是知觉。记忆是过去的经验在头脑中的反映。我们看过的景物会在头脑中留有印象,当这些东西不在眼前时其形象会在我们的头脑中呈现出来,这是表象。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认识。想像是人对已有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创造出新形象的思维过程。
2.情绪和意志心理现象
情绪是对客观事物与主体需要之间关系的反映,是伴随认识和意志过程而产生的对外界事物的态度和内心的体验。情绪是以人的需要为中介的—种心理活动。意志是人的思维决策见之于行动的心理过程。
3.需要和动机心理现象
需要是人体内部的不平衡状态,是对维持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反映。人有生理的需要和社会性的需要,需要受社会的制约,而且不断发展。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并朝向—定目标前进的内部动力。
4.能力、气质和性格心理现象
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是个人区别于他人,在不同环境中—贯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其中能力是顺利、有效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心理条件;气质是心理活动动力特证的总和,即心理活动的速度、强度和稳定性;性格是对事物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