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是指国家有关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它的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的19世纪。德国旧历史学派的创始人威廉·罗雪尔(Wilhelm Georg Friedrich Roscher)率先将税收的关注点引入税收征管领域。在这之后,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在他的《财政学》一书中提出了税收征管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从税收征管基本定义出发,将税收征管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主体、税款征收、税款征收管理、行政处罚。可以说,阿道夫·瓦格纳是将税收征管理论化的第一人。此后,随着社会经济领域中经济行为博弈、经济信息传播等的快速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管双方的缺陷,因此,税收征管理论的研究逐渐由税收制度向税收主体转变。其实,国外对于税收征管理论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税收征管的标准、细则以及私有化等方面──如1958年卡干(Cagan)提出的现金比率法征税、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原则,很少有理论对于税收征管整体流程体系进行研究。
在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理论体系也随之改变。8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进行“利改税”,赵效民在《论利改税》上表示“利改税”的理论依据在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在所有权和占用权上的分离”。1992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因此,为适应经济外部环境的需要,我国在1994年实行第二次税收征管改革,即分税制。王振宇在《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莫忘分税制初衷》提到分税制的实施有效的化解了当时中央财政困难的情形,而分税制的理论逻辑起点是事权合理划分。2018年我国实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国税地税合并,税收征管体制再一次出现巨变,笔者认为国税地税合并的依据在于适应我国“放管服”改革和“营改增”的需要,其是在简政放权基础下的出现的必然的结果,并且在国税地税改革后它的多重制度效应和政策红利将逐步显现。
现代化是指一个事物经过不断发展而逐渐“集大成”的过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现代化的具体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18世纪的西方,现代化特指农业向工业的转变发展。目前,现代化的内涵也各有不同,英格尔斯(Alex Inkeles)强调的是人的现代化,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认为现代化是表现未来的发展趋势的。而针对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中的现代化,我国学者界定较少,只有少数学者研究现代化,认为税收征管现代化应该与现今科学技术相匹配,契合现有管理水平,并且认为税收征管现代化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收征管现代化提出六大目标,分别涉及税法、税制、服务、征管、信息、组织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