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管现代化的不足
首先,国税地税合并下的税收征管并没有法律依据,税收征管现代化受到体制机制的影响。税收征管现代化可以说是一个“集大成者”,它需要技术、人力、环境、体制机制融多种现代化于一身。在国税地税合并的初期,要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还有很多难点需要克服,具体体现在合并后的税务局人员配置、业务处理流程是否合规等问题,而最重要的就是国税地税合并目前尚没有在《税收征管法》中体现。《税收征管法》自出台以来,只在2001年进行过修订,还有就是1995年和2013年的修正,在国税地税改革的大趋势下,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多数规定已经滞后,已经不适应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因为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思路就是要以科学技术为依托,实现税收征管机制体制的创新,进而实现高效、便利的税收征管方式。而对于针对国际逃税避税等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亦没有明确避税的明确含义,在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化时代,我国将关联交易避税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却称为“特别纳税调整”,仅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才有相关的概念,明显级别不够。
其次,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受到纳税人自身因素的制约。一是虽然我国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水平已经有了质的提升,如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但是受到税务人自身水平的局限,无法将云计算、大数据应用到基层税务局,这就减缓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二是国税地税合并后,人员的调动会使一部分人的心理产生偏差,需要时间去适应新环境。三是税务人对于纳税人的疑问解答方面,因为受到自身知识体系的影响,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确定的规定之前,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税务人的解答往往会有所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再次,税收征管体系还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流程和税收征管平台。国税地税合并虽然已经完成,但目前尚处于形式上的整合,真正内部如何处理还有待改进。就目前而言,各个税务局受到之前分税制的影响,全国范围内的各区域纳税流程和纳税所需材料等还有差别。税收征管电子平台虽然有金税三期进行统一,但是由于区域化严重,很难与电子发票、AI风险识别等建设相比较。
最后,税务局纵向和横向职责设置不利于税收征管现代化。就纵向职责设置而言,我国行政机构都是以金字塔式的布局,税务局也不例外。但是金字塔式的布局导致基层税务局人员较多,征管力量都集中于基层税务局与我国税源的分布脱节。横向职责设置方面,该方面主要是涉及到税务局内部的机构分布。目前,我国税务局内部机构分布是以税种、纳税人、管理职能三个方面来划分,因此部门之间会存在着权力交叉等情况的出现,不好划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税地税合并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无法体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要求。
(二)完善税收征管现代化体系
1.完善税收征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文件
一方面,税收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一个国家的财政的主要收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财政收入具有显著的意义。国税地税合并的时间并不长,地税划归国税成立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制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201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正式决定将税收征管法有关的12部法律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笔者认为,加快完善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以税收治理现代化为核心,税收法定为原则,以纳税人为中心,保障纳税人权利义务,且符合时代技术潮流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对于税收征管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将要修改的《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应该对国际反避税等有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达到减少甚至于消除避税情况的存在。另一方面,针对税务人针对纳税人解释不统一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税务局内部的操作条例、实施细则和对法律法规的解读等等。在对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下,还可以专门设立一个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一些实体性和程序性上的解答,并颁布一些内部的统一的文件,以使得全国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解答问题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2.加强税务人的培养
首先,由于国税地税刚合并没多久,岗位的调动、人员的流动会让你一些税务人产生一些不适应感,因此应该尽快使税务人融入新的环境。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一些文体活动,减少以此产生的不适应感,同时另一方面要让税务人自身产生荣誉感,在这方面可以进行业务知识竞赛、讲解税务历史等有关的活动。其次,针对税务人素质水平的问题,笔者认为,为适应技术发展,新技术融入税务活动的需求,在举办相应的培训班,提升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体系的同时,应该强调税务人的自主学习,而引入竞争机制将会有效的促使自主学习的开展。同时,由于金税三期需要后台运营、数据管理,再加上国税地税合并,因此税务局可以考虑以合同制的形式引入专业领域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以促进税务人员整体现代化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