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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问题
 
更新日期:2020-03-12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浏览次数:25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司法实践情况近年来,对刑法277条妨害公务罪法律适用的实务研究比较热门,实践中妨害公务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数量上,从小罪成了大

 
 (一)司法实践情况

近年来,对刑法277条妨害公务罪法律适用的实务研究比较热门,实践中妨害公务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数量上,从“小罪”成了“大罪”。根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间,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每年起诉的妨害公务案件数量仅为个位数。直至2010年以后,妨害公务案件数量才每年攀升。上海市妨害公务案件从2011年的296件383人飙升至2015年的1132件1436人,5年间增长了275%,尤其是2013、2014年受案人数分别上升了45.4%和67.2%。201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所有罪名排位中,妨害公务罪数量跃至第2位,为2,300余件。2017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998件1107人,案件数有所回落。数年间,妨害公务罪不折不扣成了与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传统罪名并列的“大罪”,除了老百姓的直接感受差异外,连基层司法人员都大为惊叹。

二是袭警类妨碍公务占妨害公务案件绝大多数,与“运动式”执法关系密切。随着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不断增强,全国各地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市更是如此。2014年1-11月上海市妨害派出所民警、交警执行公务的案件达到900件,占总量的95.5%。据统计,近些年上海青浦区妨害公务案件基本都是袭警类案件,针对城管、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妨害公务数量仅为个位数。针对新时期袭警类案件上升,虽然在2003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理论界也一再呼吁设置袭警罪或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但立法部门尚未行为之时,妨害公务罪实质上已被作为袭警罪替代品高频使用了。外界环境的因素也推波助澜。2016年3月,上海公安系统开展全市性交通大整治,大批民警被派遣至街头巷尾开展交通执法,针对执勤民警的妨害公务案件更是呈现“井喷式”增长。据市公安局通报,“自2016年3月25日交通大整治开始的一个月内,全市共查处抗拒民警执法案件264起,共计刑事拘留109人,行政拘留97人。单单宝山一个区,自交通大整治至5月初就发生妨害公务案件近40起,56人被刑事拘留。”截至2016年6月30日,青浦检察院受理妨害公务案件为63件94人,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42.3%、213.3%。

三是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宽于法条规定。为有效保证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率,2013年7月由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的地方规定,细化了袭警类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大大放宽了入罪标准,“使以往相对较轻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有效打击了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妨害公务案件数量迅速增加。”适用意见将“拉扯、推搡行为阻扰民警执法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群众围观”等一系列原本难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威胁”的内容纳入了入罪标准,更明确了诸如“殴打民警致轻微伤的,一般不判处缓刑”等刑罚处置性后果。而国人好围观的社会习性及轻微伤司法鉴定上的便易性,更放大了该意见的能动效果。由此,上海市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数量的飙升,与适用意见的出台存在着极大的因果关系。上海浦东区检察院统计,适用解释出台前的2012年妨害公务案提起公诉93件139人,出台当年2013年提起公诉 107 件 134人,分别占同期全院起诉总数的2.56%、2.15%;出台后2014年提起公诉148件190人,起诉数比上年上升27.7%,而超过60%的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发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或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案件不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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