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方式
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明确规定妨害公务的行为方式仅为“暴力”或“威胁”二种,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并未使用刑法兜底性条款中常用的“等”字眼。有学者曾强调,“立法者在妨害公务罪中没有规定‘其他方法’,正是为了限制该罪的处罚范围。因为在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障公民的权利,对二者应当有所平衡,否则便表现出‘警察国家’的权威主义,不符合现代法治国的理念。”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暴力、威胁”内涵的认定显现出一个不断扩大演化的过程。
1.“暴力”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辞海》中对“暴力”的解释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暴行为。刑法理论对“暴力”的解释内容各不相同,但对程度要求还是较高的。具体到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含义,有观点则进一步认为,“暴力”的狭义概念是指直接行使有形力,广义概念也包括“针对与执行公务者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或者通过对物行使暴力而给公务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的间接暴力,后者的情形下要求间接暴力当着公务人员的而实施。” 实践中,妨害公务并不是表现为强力殴打、攻击身体这样典型的直接行为,还有譬如谩骂、侮辱警察,向警察吐口水、撕扯衣服、打掉警帽、打砸公务车辆和执法装备、围困执法人员等间接阻碍行为。因此,将向他人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或者间接暴力行为以及毁损执行公务人员周边财物的行为都认定“暴力”,更能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即“暴力”不仅包括直接暴力,还应包括间接暴力,不仅包括有形力,还应包括无形力。
上海“适用意见”采纳了“暴力”的广义概念,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七种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所规定的如以殴打、撕咬等严重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就属于直接暴力;其所规定如以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恶劣影响,就属于间接暴力。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意见将“推搡”“拉扯”这类汉语语义上通常不认定为“暴力”的阻碍行为加以危害性结果后纳入定罪标准,而且缀以“等”词的类推性使用,无疑放大了“暴力”的认定空间,变相认可其他方法应包含在“妨害”形式之中。从适用意见来看,执行公务人员遭到多人围困、推搡当然构成本罪中的暴力。适用意见对间接暴力的内容规定为“毁坏警用装备、配备或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案秩序的”,也就是在执法过程中毁坏警用装备的一律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