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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粮食信贷可得性与易得性的对策建议
 
更新日期:2020-03-13   来源:征信   浏览次数:16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提供银行+核心企业+合作企业的粮食供应链融资服务银行粮食信贷不能仅针对某一特定粮食生产环节,而是要顺应粮食全产业链融合趋势,将核心企业及

 
 (一)提供“银行+核心企业+合作企业”的粮食供应链融资服务

银行粮食信贷不能仅针对某一特定粮食生产环节,而是要顺应粮食全产业链融合趋势,将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真实贸易背景,提供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

银行提供粮食供应链融资的关键是要依托大型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粮食交易中心等为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为产业链条上的中小企业、农业合作社、经销商提供担保。在粮食供应链融资模式下,银行信贷服务的对象、信用评级体系不再仅局限于某个粮食企业或种植户,而是着眼于粮食“购销储加销”一体化发展情况,以应收核心企业账款、库存在核心企业的仓单等为质押,信贷可得性大幅度提高。粮食产品销售收回现金后,核心企业可以货款直接偿还银行贷款,实现对资金流、信息流、物资流的有效控制和闭环管理。

(二)多渠道完善粮食信贷的担保机制

担保机制不健全是造成银行对粮食信贷业务“惜贷”、“少贷”的重要原因。必须从拓宽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模式、优惠担保费率等方面着手,健全完善粮食信贷的担保机制,提高粮食信贷的可得性、易得性。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健全专门服务粮食融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其保底作用及乘数效应。2016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会同各省共同组建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7年4月,全国共有33个省区市完成组建了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注资446.88亿元[11]。但是该担保体系目前主要聚焦在“农业担保”,服务对象主要是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等[12]。今后应拓展其业务范围,将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服务向粮食(产后)的收储、物流、加工、销售等环节延伸,从担保方面全盘激活粮食产业链融资渠道。

服务粮食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应坚持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首先,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模式。财政状况好的地区,地方政府可全资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财政实力一般的地区,可由政府参股商业性担保公司,委托其向政府筛选的优质粮食企业定向提供担保费补贴等优惠服务。其次,政策性担保公司应积极探索通过互保、联担、再担保、由财政部门拟定风险补偿资金等办法,健全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最后,探索由保险机构、省级财政、中央财政三方出资成立国家层面的粮食再保险公司,专门对粮食生产中的非预期损失进行赔付。

(三)进一步拓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种植业是粮食生产的初级环节。当前银行扩大对种植业信贷支持的关键,在于能否全面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文件,随后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暂行办法”,明确了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政策要求。但是经过几年试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各省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土地确权难题。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和颁证工作正在进行,期间确权的内容又多次扩大,各省进度普遍较慢,有待进一步推进。第二,土地估值难题。在对农地抵押物进行估值时,应允许银行一线信贷人员充分考虑地域间区位差异和种植物价值规律,借助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扩大农地贷款授信范围。第三,抵押物的流转、变现难题。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所,地方政府很难解决因违约带来的农地处置问题。

要进一步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必须针对性解决实践难题。第一,要引入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土地经营权的评估效力,解决银行不敢贷的问题。第二,按照土地流转的剩余期限,土地面积和每亩交易价认定抵押物价值,提高商业性抵押的抵押率。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性较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交易平台,着力解决抵押物流转变现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办法,以提高农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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