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村干部群体的界定。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特殊群体干部。“一般是在行政村中由上级党委政府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在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和村民小组长等,其中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是主要村干部。他们是村庄公共生活的主导力量,在村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管理、决策、整合等功能。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际运作过程中,村干部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社区代理人和家庭权威等多重角色,拥有村庄社会的“话语权”
(二)村干部权力运行特点
1.有价值诉求。村干部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的体现,往往能够通过自身的政治地位,运用党和政府的政策、自己的职权解决村民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扶贫领域,通过对贫困农民的帮扶而提升自己在村中的地位,从而形成强大的号召力,受到村民的赞扬和敬重,进而巩固作为社区代理人和国家代理人的政治地位,形成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这是村干部的价值诉求。
2.无制度化习惯。不同于正式组织中的科层化制度和法治化建设,中国乡村治理充满了非正式的、充满人情因素的治理方式,是制度化水平不高、地方性秩序维持的结果。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强调乡村社会是个“差序格局”,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中国农民最大的毛病是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个人情社会,但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实际上村干部运用人情世故来解决村级问题时不能起到关键性作用。 “传统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受到新观念、新制度的冲击,村干部往往更多地是依靠法理和适当的权威来完成行政任务和解决村内事务。”在现实工作中,村干部往往是出于村内各家族利益的均衡来灵活地处置村级事务,在扶贫工作中难免也有此类现象发生。在认定贫困户的过程中,往往会考量各姓家族的平衡分配。
3.权责利的不对等。首先,就权力来说,村干部作为特殊的群体,虽然没有正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但他们作为一个社区或村落的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土地、资源、大小事宜一概包揽,上直接联系党委政府,下直接面对农民,权力不可谓不大。其次,就责任来说,党的各项涉农惠农资金政策一般都由村干部来负责具体落实,落实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的实施效果,也直接影响了基层农民对党和政府的看法。所以说村干部责任不可谓不大。再次,就获得感而言,多数村干部的待遇不高,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虽然有少数村干部有自己的实体经营,但大多数的村干部收入不高。由于有责任在身,多数村干部还是以农业为主,所以也不能外出务工增加收入。这样就形成了村干部的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权力责任较大,但收入相对偏低,这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