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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者:谁在寻求网络新闻作品的版权变现
 
更新日期:2020-03-16   来源:编辑之友   浏览次数:22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新闻作品在以往传统的传播形式和盈利方式下,传播者仅限于新闻的采编、出版方,一般即指报社。由报社的记者、编辑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新闻作品的采写

 
 新闻作品在以往传统的传播形式和盈利方式下,传播者仅限于新闻的采编、出版方,一般即指报社。由报社的记者、编辑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新闻作品的采写、编辑以及最后的出版发行,整个新闻作品的变现传播过程的主导者都是报社一方。然而在新兴媒体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闻作品的传播者出现了新的参与方。

互联网的出现似乎将传播拉入了另一个新的时空,新闻作品在网络上得以更加快速和广泛的传播。但是互联网上的各大新闻门户网站并不具有新闻的采编权。于是在报社还未建立起自己的新闻网站之前,报社与各大新闻门户网站达成合作,新闻网站得到报社的授权许可将其采编的新闻放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在这样的组合下,为新闻作品开创了在网络上的传播途径,新闻作品的版权通过许可转载和网络浏览点击实现了变现。

影视公司是近年来出现的又一传播参与者,作为传播者的影视公司并不是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种信息进行传播,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影视资源转化为影视作品传播。影视公司买下新闻作品的版权进行影视化改编,将其完全转变成为一个影视作品,实则经历了信息传播和视听传播两种传播途径,主要的传播者由报社变成了影视公司。

在网络新闻作品的传播中,网民不仅是传播的受众,也是重要的传播者之一。网民在网络上对网络新闻作品的浏览、讨论和转发等都可转变为新闻作品的“流量”。而新闻网站依据高额的流量可以赚取影响力和关注度,从而吸引广告商和新闻作品的转载授权转化为收益。另一方面,网络自媒体的发展更是个别网民自己产出热点内容,并不能称为正经的“新闻”,但已然是一种传媒产品。网络成为了现代人们获取资讯最主要的来源,但作为一种新媒介,网络新闻作品的传播还缺乏一定的保护和规制,其中侵权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对作品的再使用情形,旨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前提的基础上发挥作品的公共效益。然而并不是每一个网络媒体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合法的传播新闻作品。尤其是众多的网络自媒体,本身并没有新闻的授权许可,仅仅是标注信息出处或者是对信息进行再加工就发布在自己的媒体上。除此之外,还有聚合类新闻平台直接利用网络转码技术和深度链接“剽窃”,在没有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聚合转载各大网站的新闻。种种侵权方式层出不穷,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目前对网络新闻作品的法律保护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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