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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思想:法律文明的底色与呈现
 
更新日期:2020-03-17   来源:古代文明   浏览次数:24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纷繁众多的优秀成果中,德治思想作为其中最重要、最独特的一种,是开启中国法律文明大门的钥匙。传统德治思想之所以在中华大地上生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纷繁众多的优秀成果中,德治思想作为其中最重要、最独特的一种,是开启中国法律文明大门的钥匙。传统德治思想之所以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在此需要探讨传统德治思想的产生根源和发展演变。

(一)自然环境、族群历史和思维观念是德治思想产生的根源

任何一种文明的诞生和发展都与自然地理环境密切相关,法律文明也不例外。不同的气候、水土、地域、植被会对法律思想产生不同影响,在平原、荒漠、海边、森林会衍生出各式各样的法律文明模式。

放眼中国,以仁义礼教为内涵的德治思想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特色,这种思想产生的根源值得探究,从而帮助我们思考未来法治道路的走向。张晋藩先生认为,从中国早期走向法制文明的途径看,中华法制文明自诞生之日起便带有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这个观点描绘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历史底色。首先,从自然气候地理条件看,作为中华文明摇篮的黄河中上游流域位于与外界隔绝的内陆地区,气候温和,土壤肥沃,培育出安土重迁的中原农耕文明,人的性格偏于敦厚朴实、温顺平和。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使中国早期人类倾向于群体生活,诞生了“集体主义”价值观,注重与他人友好和睦相处,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有序的团体秩序,逐渐形成一种早期的道德观。

其次,从文明国家产生的方式看,中国从氏族社会走向文明国家的途径是“氏族内部的渐进性转化和改良”,由氏族部落直接发展成部落联盟乃至部落联盟国家,氏族间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被“革命”中断,依然采取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并以宗法制度的形式将血缘延续到了新的国家制度中。何勤华认为,在中国法律文明诞生之初的夏商周三代,“礼”实际具有法的性质,而这种礼是由氏族部落的风俗习惯转化而来。这种与生俱来的“胎记”一直影响了整个封建和帝制时代的国家法律色彩,,形成家—国—天下的情感链接,中华法律文明难以脱离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

自然环境和族群历史使得德治思想在中国落地生根,接下来,需要探寻德治思想得以蓬勃发展的温床,这就是中国古人“天人合一”的世界观、哲学观。古代思想家们将支配世界万物运行的规律归纳为天理(天道),认为它是一种天然的规律和秩序,是主宰世间万物的最高法则,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都应该遵循天理,只有符合天理的行为才是合理的、恰当的。而道德原则是天理自然规律在人类社会的映射,或者说,道德教化是沟通上天与人类之间的链接,由此衍生出人类必须遵循道德法则的观点。

早在周代就出现以德配天的说法,《周易》中记载了当时先哲对“与天地合德”的追求。孔孟等儒家早期思想家进一步发展出以天为本的观点,认为道德伦理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本性。汉代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之说,宣称人类社会的君臣父子之纲常伦理符合天道,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任何违悖道德的行为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到了宋代,理学家们更加强调天人合一状态下的人性自觉,比如张载认为天人合一的最高精神境界是“诚明”;程颢提出天地万物“莫非己也”,达到人与自然界和合统一的境界。明清之际,哲学家们追求天道指引之下的人道,王夫之认为天人关系应是“通其理则人道合天”,因此必须尽人道以合天德。
通观中国古人的哲学思想,由天理衍生出早期道德观,再逐渐具体化为忠孝仁义廉耻为内核的儒家道德秩序,构成了古代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因为天理是统摄万物的自然规律,与之对应的德治思想也成为放之四海皆准的统一标准。如张中秋教授在论述中国传统法理学时所说,中国古代天、人、法三位一体的核心是合理,而这种合理与道德仁义、纲常礼教相通,“因为这些纲常礼教本身就是当时社会的理,亦即我们今天所说的主流价值观,所以为当时的人们所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些因素共同奠定了德治思想在中国大地蓬勃发展的坚实基础,道德准则不仅被古代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奉为圭臬,也在普通民众之间广泛传播,德治实现了全域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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