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主体,离开了国家,公民身份就无从谈起,公民与所属国家存在着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一方面,国家在创造、 组织、实现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赋予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公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家园。另一方面,国家的繁荣昌盛也全依托于所属公民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建设和管 理。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是“主人翁精神”,也就是公民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所体现岀来的一种当家作主的觉悟。这种“主人翁精神”是公民意识的根本内核。公民只有具备“主人翁精神”,才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才具有国家认同感。因此,公民意识是国家认同的心理和思想基础,公民意识越强,国家认同感也就越强,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一)公民意识的培育是各民族有序政治参与的思想基础和重要保障
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心理支持。扩大公民有序政 治参与不仅要有制度上的设计和安排,而且还要有以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权责 观念为构成要件的公民意识。只有当公众具有公民意识,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了清晰的认识,并能够有意识地维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 参与才有了真正的基础和动力。另一方面,各国的实践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公民意识的充分发育,公民政治参与会带来很多问题,诸如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国家政治生活,以情绪化的方式参与政治活动,以极端的敌视态度对待竞争对手等等。 所以,公民意识在政治参与中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政治参与行为的规范来避免非理性的政治参与,从而保障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
我国民族地区具有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而且在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 展过程中也具有一系列的特殊形式和内容。受这些特殊因素的作用,民族地区公 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不够,民主习惯、民主作风较薄弱,这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极易导致公民非理性的、无序的政治参与,直接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和政 治民主化的进程。因此,培育公民意识,对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现代化,政治民主化意义重大,是扩大民族地区公民政治参与的思想基础和有力保障。对贯彻党的 各项方针和政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民意识的培育是通过法律途经实现国家认同的关键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群体都需要明确的规则、法律或制度等公共 产品来维持社会的有序。在多民族国家中,虽有着不同民族对不同文化传统的规 则或制度的遵循,但现代国家的法律或制度的作用显然是居主导和决定性的,因为它可以在更加广泛的空间,为不同区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族提供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在当今世界,公民意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公民意识的培养,核心问题就是使每个民族个体超越本民族的狭小范围,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体、群体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公民组成的,因此,有什么样的公民,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反过来,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素质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在我国,面对国家这个社会共同体,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属于自己正当的个人利益, 但同时每一个公民又都不允许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凌驾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上, 每一个群体、集团、少数民族也不应该追求所谓的群体利益、集团利益或本民族的民族利益而无视或损害国家的的整体利益。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各民族公民都应懂法、守法,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决不可因狭隘民族意识的冲动而超越法律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和维护各民 族平等团结、繁荣发展的局面,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由于民族意识的增强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要以国家法律中有关民族权利、义务的规定来引导和约束民族地区群众的思想和行为,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使他们懂得本民族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