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必须是可持续的开发和利用,切不可透支性的开发
马克思的土地可持续开发的正义思想对于解决土地等资源过度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一定是保护意义大于开发意义,对于土地必须是可持续的开发和利用,切不可透支性的开发。对土地的开发,一方面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宜农荒地的开发,应当有步骤的开发,有保护的开发,或者作为草场开发,或者作为林地开发,在开发过程中要注意生态保护。对于沿海滩涂的开发,要注意周边水源的保护。对于荒漠化的土地,要注意加强生态改造和治理,要么治理改造为林地,要么治理改造为草场,要么治理改造为农用地,要么开发为旅游用地。对于盐碱化的土地要注意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改良。对于蕴藏丰富的矿藏资源、金属资源或者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土地开发,要注意边开发边填充,以免造成地面沉陷,开发过后要注意生态恢复,并加大生态恢复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土地开发,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严禁将农用耕地置换为建设用地,严禁将绿化带生态用地置换为高档住宅区用地,严禁将绿化生态林地置换为农用耕地,严禁将绿化生态草场用地置换为农用耕地。 (二)要加大对土地的持续改良和资本投资
首先,在土地改良上政府需要起到积极引领和示范作用。政府应当将维护土地生态平衡作为重点工作内容,颁布并实施相关法规、规定及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等,以法律规范与外在压力激励全体人民保护土壤环境。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土地改良资金筹集问题,将所筹资金用于土壤勘察、土壤污染防控、土壤改良等方面。应当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土壤改良和维护工作,定期测定土壤环境和性质,并对退化的土地免费提供土壤改良剂,及时改善土壤环境。其次,无论是改良土地的物理性质还是化学性质,都需要通过资本投入来实现。因此,政府在对盐碱地修建和改良水利设施方面,包括排盐、灌溉洗盐、排水以及对荒山土地改良等方面都需要加大资金扶持。土壤改良必须通过大型农机具完成,在大型农机具购置上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贴和政策倾斜,大型农机具购置可实行分期付款方式,政府应当以资金和政策扶持方式带动农民进行土地改良的积极性。第三,积极发挥农民自治组织的力量,推进土地改良工作。土地改良的主体既可以是集体组织、开发商,也可以是农户自身。要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改良的促进作用。我国可借鉴日本土地改良的先进经验,日本《土地改良法》规定,由15户以上农户组建农民自治组织,组成覆盖一定区域范围的土地改良区,对水源、水路和农地用水等改良设施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维护,形成区域共同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