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建立多层次养老模式
 
更新日期:2020-03-23   来源:山西农经   浏览次数:21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由于目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逐渐弱化,导致老人养老生活的质量普遍较低,加之社会养老的辐射范围窄,有的只接收孤寡老人免费入住,并不能很好的涵盖普通

 
由于目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逐渐弱化,导致老人养老生活的质量普遍较低,加之社会养老的辐射范围窄,有的只接收孤寡老人免费入住,并不能很好的涵盖普通的老人,有的费用高昂,老人难以承担,加上老人自己传统的思想理念,导致社会养老在农村反响平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健全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6】。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开展互助式养老模式来解决目前农村养老所面临的困境,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形式来进行。

1、 “时间银行”式互助养老。

该模式主要针对生活上不能自理的老人。该模式的特点是低龄老人在不需要照料时的 “储蓄”服务,等到需要时再享受服务。主要由村干部动员村里的低龄并且没有工作的老人,由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

1.1生活上满足老人日常服务需求。低龄老人在生活上主要提供买菜、烧水、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服务,并且由村里相关的负责人将低龄老人的服务时长记录在册,等低龄老人年老需要享受其他低龄老人的服务时,其他的低龄老人根据其之前的服务时长提供相同的时长服务。这种模式可以让老人足不出户就享受到服务,并且也有效的节约了成本。

1.2 医疗上,低龄老人照料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低龄老人定期带高龄老人去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以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为主,同时注入社会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有效保障基本医疗和健康服务的前提下,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一视同仁【6】。因此,村委会可以号召有爱心的人士,自己组建一支非盈利性的医疗健康服务志愿团,主要负责对老人进行定期的上门检查,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解决老人的医疗问题,或者可以联系当地或者距离较近的非盈利性医疗健康服务团队对老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1.3 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在低龄老人中征集有从事过心理教育工作的老人,定期组建谈心活动,认真倾听老人的故事,及时为老人排忧解难,同时可以与当地的幼儿园或者小学进行合作,每月举行一次表演活动,由低龄老人带领高龄老人到观看地点,陪老人一起欣赏表演,排解老人内心的孤单,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

2、“互助幸福院”式互助养老。

该模式主要针对生活上能自理的老人。针对家庭功能的弱化,很多老人现在都是处于自己照顾自己状态,与其让老人自我照顾,不如集中起来相互照顾。对此政府可以通过改造村子里的危房、利用废弃的学校等空房建设“互助幸福院”,在里面设立基本的生活设施,专门供能自理但是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集中居住。

2.1生活上主张老人互相帮助。在“互助幸福院”里不设专门的管理人员,主要依靠老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互相照顾,日常生活上老人之间自行规定轮流洗菜、做饭、打扫卫生等轮流值日的时间,并且老人可以在幸福院里自己种植瓜果蔬菜,降低饮食成本。

2.2在互助幸福院内嵌入医疗部门。(1)幸福院内医疗人员采取“县、乡”医疗人才双向流动措施。由县里的医院开展“定向”招聘,以县为单位在全国招聘医科类本科毕业生,在其幸福院任职期间给予工资奖励、生活补贴并且将其任职时长计入年终奖考评因素。县里单独设置基层卫生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晋升条件,在其晋升到高级技术职称时可以根据其在幸福院任职状况适当的加分。对于这些愿意从事的人员,县里的医院实行“县乡互换轮班制”。实现“县乡医疗人才双向流动”,吸引就业,尽可能的减少幸福院医疗部门建设的成本。(2)低成本购入医疗设备。一方面政府可以给予农村幸福院购入医疗设备的折扣,一个县政府可以指定固定的厂家,对这些厂家政府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村幸福院在政府指定的地方购入医疗设备就可以享有折扣。另一方面每年开展农村“医疗设备”募捐活动,对象主要是医疗设备的制造商,对于其捐献行为给予县级荣誉职称,帮助其提高知名度。

2.3通过互助幸福院丰富老人精神生活。农村互助幸福院让老人“走出家门,走向集体”,通过在互助幸福院内老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让老人摆脱只有自己照顾自己的困境,老人不仅能够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使自己得到被人需要的满足感,而且能够通过和其他老人一起生活、劳动、聊天倾诉来排解内心的不良情绪,充分的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实现自己老年的人生价值,让老人能够有尊严又快乐的生活,从而给老人一个美好的晚年。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建立多层次养老模式

下一篇: 建立多层次养老模式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