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维持生活的来源。因此,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共的中心任务。左右江地区山多地少,大部分土地都被地主占有,多数农民无地可耕。地主凭借土地对农民的压迫剥削很重,主要实行定额租,地主规定给佃农耕田收租的数量,无论天灾人祸,租额不变,田租是四六开(佃农四成地主六成),佃农还要给地主打零工但不给工钱。还有一种地租叫对半分,地主不管肥料农具等生产资料开支,都要佃户来负担。落后的租佃制度使农民生活很苦。因此,制定土地政策,开展土地革命是苏区政府成立后开展的首要工作。
中共对当时广西农村社会的分析是由于广西受帝国主义经济侵略,乡村的农业经济不断破产,土地在地主阶级手里,农民(雇农、佃农、半自耕农)就要向地主交租,受此剥削,不但无力改良土地,而且生活也难以维持。所以党的的任务主要是“坚决的执行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彻底肃清乡村中的封建基础,才能掀起广大群众的斗争勇气,才能引导他们为土地为政权而斗争。”[](p228)要利用许多农民已经失去土地,大部分贫雇农迫切需要土地这个客观条件,加紧深入土地革命政策的宣传,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口号下,发动群众实行土地革命。总之,解决了土地问题,“一方面可以解除农民痛苦,一方面可以改良中国农业。这是一般农民客观的和主观的要求,也是苏维埃主要的任务。”
右江苏区政府成立后,对外宣布要深入土地革命,彻底没收豪绅地主土地交苏维埃政府分配给农民,使农民得到实际利益。随后,左江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也宣布“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归乡村苏维埃处理,发给土地使用证,分配农民,凡没收之土地不准买卖”。
在乡村怎样具体实施这一方针呢?首先要分析农村的阶级成分。按照占有土地数量,是否通过佃租制度实施剥削为标准将农村人划分为地主、豪绅、富农、贫农等阶级。其次是对农村土地财产的处理原则。主要是立即无条件没收地主豪绅阶级土地财产;没收一切反革命财产;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地产及其他公产、官荒、荒地、沙田;没收的土地财产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土地或其他农民佃耕,绝对禁止自由买卖;销毁豪绅、地主、政府的一切田契及其他剥削农民的契约书。再次是分配方法,土地分配以乡为单位,由县、区苏维埃切实指导乡苏维埃召集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执行;没收的土地,完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使用;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必须领取苏维埃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当红军的,也分一份土地给其家属,并请雇农耕种;凡地主之孤寡,其土地被没收后,不得再分给土地,生活由乡苏维埃解决。
右江苏区政府指示所属各区、乡应切实没收地主土地;并将没收土地及时统计报告苏区政府;各区、乡同样次序负责调查土地及人口填表作统计报告苏区政府,土地调查表、人口调查表由政府拟定,各县照印颁发;调查工作限两周内调查完毕报;土地分配以乡为单位。
深入开展土地革命,一定要有一支强大的红军作为保障。而红军的给养“一定要以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一切政治没收和征收统一累进税为给养红军的来源。”在1929年3月,韦拔群在东兰、凤山动手分豪绅地主的土地时,财产被没收,土地是分给愿意耕种的农民,但仍要给农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稻谷作为农军的给养。分田之后苏区政府规定取消一切军阀政府及地方衙门所颁布的捐税,实行单一的农业累进税。单一的农业累进税标准,暂定按照各人出产,缴纳百分之五。剩余较多的农民,在征收百分之五单一税外,以累进税为原则,以一家为经济计算单位。由乡、区苏维埃决议征收之,其标准如下:
有余谷五十斤至一百斤者,征收百分之四十;
有余谷一百斤至三百斤者,征收百分之五十;
有余谷三百斤至五百斤者,征收百分之六十;
有余谷五百斤至一千斤者,征收百分之七十;
有余谷一千斤以上者,即特别征收之。
这种征税法,与中央苏区有所不同,它没有起征点,也没有免征额,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又一种粮食税,是一种创新。是贯彻了阶级原则,富农同样是征税的重点对象。这种征税趋势符合当时左右江土地革命的实际情况,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