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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缘起与理论依据
 
更新日期:2020-03-24   来源:东南学术   浏览次数:20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市民社会与国家这对概念是我们宏观上把握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及其治理的重要分析工具,两者之间的关系与社会治理模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因而,对市民社

 
 “市民社会”与“国家”这对概念是我们宏观上把握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及其治理的重要分析工具,两者之间的关系与社会治理模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因而,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治理及其完善。就目前来看,西方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研究较为充分,一些研究成果也被介绍到了国内。不过,需要明确指出,中国的国情与那些原生性的现代国家有所不同,尤其是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并非是自然演进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对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发生学意义上的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性质。

在传统中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只能说是处在一种无市民社会的王朝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中,我们无法去谈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然而晚清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整合方式逐渐失去效力,因而,“晚清以来中国出现的危机主要表现为以整合危机为主的‘总体性危机’,社会的整合和秩序成为最强烈的社会需求。”就秩序而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试图寻找的是一种自由秩序,也就是说,试图同时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因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市民社会对自由的要求同绝对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才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但是,中国辛亥革命发生时并不存在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尽管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经济繁荣的现象,而且一些群体已经具有了市民观念,然而这种市民观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来,这就决定了即便辛亥革命后建立了所谓资产阶级政权,也会由于没有社会基础而难以持续。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由于中国辛亥革命所依存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性质迥异于西方国家,因而对随后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性质及其治理模式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路径依赖和影响。因此从历史维度分析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性质,提炼这种性质对中国治理模式的影响,进而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当代中国的治理模式,也就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目前学术界对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多分歧。只有清晰地厘定“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以此作为分析基础和理论依据,才能更为恰当地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性质。在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上,黑格尔在近代开始形成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历史条件下,以其特有的思辨力从哲学高度上总结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不同规定性。黑格尔根据绝对理念的不同发展阶段,认为家庭、市民社会是绝对理念发展的特殊领域,即把它们视为国家有限性的体现,家庭、市民社会是由国家推导出来的。而政治国家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普遍领域,从而以其客观唯心主义的方法阐明了国家的本质。

针对黑格尔的上述思想,马克思作出如下评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并不在于这种矛盾是作为一种逻辑的冲突表现了理念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在于它反映了一种历史必然性。因此,对于这一矛盾的认识,主要是“要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去寻找逻辑概念的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而“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与黑格尔理念的逻辑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对国家和社会现实关系的真实反映,即在现实中,国家不是社会的主宰物,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黑格尔却把国家观念作为独立的主体,而把市民社会、家庭等现实的主体看作了非现实的因素。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政治国家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国家的基础绝对不是“绝对观念”或“人的理性”,而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客观关系。这种社会客观关系并非如“社会契约论”所言的是一个混沌的主体,而是受制于生产力发展的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既然市民社会是包括社会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关系或交往关系在内的“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合”,因此“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马克思通过对大量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认识到政治矛盾归根到底是经济矛盾所导致的,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态度决定了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态度。“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市民社会中的人具有私人性、孤立性、利己性,而国家则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马克思以现代国家普遍承认人权这一事实为例,指出“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 。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其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以及国家问题的认识进行了集中、深刻的阐述。他们把物质资料的生产放到了人类历史活动的首位,认为人们在这一生产中所结成的关系是社会中最为基本的关系,人类的其他关系都是从这一基本关系中派生出来的,都要受到这一基本关系的作用和影响。就资产阶级社会而言,这一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是一个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而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的基础,而社会则是国家的基础,这就是三者之间关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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