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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论证理路
 
更新日期:2020-03-25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25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明斯基认为,人工智能是一门令机器做那些需要由人类用智慧做的事情的科学。法国哲学家拉梅特里说:人的身体是一架钟表,不过这是一架巨大的、极其精细

 
 明斯基认为,人工智能是一门令机器做那些需要由人类用智慧做的事情的科学。法国哲学家拉·梅特里说:“人的身体是一架钟表,不过这是一架巨大的、极其精细、极其巧妙的钟表……”两者虽然论证方向相反,但论证的目标却是一致的,都试图得出人和人工智能无差别的结论。正是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与人类的相似性,导致中外学界对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呼声极为强烈。笔者综观各种倡导性观点,大体可以归结为两种论证理路:一种是基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合约履行、侵权责任等现实问题的解决,认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笔者称之为功能主义理路;另一种是认为除自然人之外,法人团体、其他组织、动物等实体逐渐被纳入到民事主体之列,民事主体范围有扩张的趋势,人工智能当然也可以获得民事主体地位,因果关系的建立依靠的是类比思维方法,笔者称之为价值主义理路。

(一)功能主义理路

功能主义理路立足于社会关系变动的现实,认为人工智能引起的权属争议、法律行为后果、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担问题只有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才能获得圆满解决。

有学者认为,当前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和人工智能的“近人性”,意味着其将具有甚至已经开始具有一种颇具特色的能力,即“脱离人类控制而独立行动”,而这就意味着人工智能有能力独立影响他人的权利义务,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将此种相对应的义务或权利归诸于他人在一般情况下难言合理,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而只能归于人工智能。这意味着要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进行,它们写出来的稿件会变得有所不同,风格也大相径庭,这种独创性来自于人工智能系统物质载体的自主学习,而不是来自于其设计者、训练者或所有者,将其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是一个可行的方法。有学者认为,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有学者认为,因为有人工智能这一特殊实体的存在,其产出物所有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侵权损害的责任承担打破了现有的法律体系,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还有学者认为,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归属、数据权利确认、侵权责任认定等争议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智能机器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应以“理性”作为智能机器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根本依据,可以把智能机器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机器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器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器人,据此确定智能机器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二)价值主义理路

价值主义理路立足于民事主体范围不断扩张的趋势,认为自近代以来以自由意志为内核的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伦理性逐渐松动,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正当性已经不复存在,法人团体和动物逐渐被纳入民事主体之内就是最好的证明。而人工智能具有类似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当然应该像法人和动物一样被赋予民事主体地位。

有学者认为“实力界定权利”,权利主体的范围并非固定不变,权利主体的外延不再限缩于生物意义上的人,物种差异也不再是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障碍。比如历史上奴隶、妇女和黑人争取权利的抗争运动,动物和法人权利主体地位的获得也是其重要性程度不断提升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法律主体是一个历时性概念,其意涵范畴在不同人类文明阶段有所差异,生命体如人类、动物,无生命体如建筑、船舶、法人,在法律主体制度史上皆存在,确立“电子人”具有主体制度空间。有学者认为,从人工智能的特性分析,其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智慧工具属性,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法律人格。但这种法律人格同自然人或现有的拟制法人并不完全相同,应当确立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有学者认为,伦理性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演变阐释了民事主体只是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应是认定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准,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人格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提出了人工智能“工具性人格”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处理人工智能主体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不应介入人工智能的技术黑洞,在人工智能具备智能(自主)时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不具备智能时将其视为权利客体,特殊情况下将其“拟制”为民事主体。戴维斯教授认为,人工智能与法人类似,既然法人可以拥有法律人格,人工智能也应当拥有法律人格。艾博特教授也认为,赋予非人类作者/发明人法律人格,将为人类利用动物和人工智能之创造能力提供新的激励手段。

倡导者们大体遵循以上两种理路论证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尽管在法律人格的限度上各自的观点仍有差异,但均致力于使人工智能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由于人工智能属于新兴科技,关于是否应当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存在巨大争议。目前只有个别案例涉及其法律地位问题,比如2011年11月7日,日本宠物机器人帕罗在南投市获得国籍,户口簿上的父亲是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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