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是一个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新名词,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开始关注“非物质类”的文化的保护,它有属于自己的官方解释,并且拥有自己的文化表征。
(一)“非遗”的界定“遗产”(Heritage)来源于拉丁语,其本意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文化”一词在《辞海》中,“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
“非遗”全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传”(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也称为“无形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 ),隶属于世界文化遗产,该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末期,是为了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而提出的专用名词。在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明确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通过了《申报书书写指南》,对申报事项做出了规定。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此定义:“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因此,“非遗”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二)“非遗”的表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纯客观的存在,而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现实,通过非物质的载体形式传承延续,同时又被地域、气候、环境等外在因素影响,导致同样的文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祖宗虽圣,无补子孙之童昏。”知识的不可遗传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象自然遗产和物质遗产那样“不劳而获”,而是必须经过传承、经过传授与习得才能继承和享用因此,“非遗”具有以下表征:
第一,传播载体的依赖性。“非遗”的传播需要载体,需要依附于人,通过人的语言、肢体、实践等方式作为载体将文化不断地传播和传承,脱离了人,“非遗”的传承将无法进行,虽然现在科技十分发达,但是依旧不能取代“非遗”传播对人的依赖性。
第二,表现形式的活态性。“非遗”作为一种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是动态的、发展的。从文化现象自身而言,具有诞生、发展、衰竭和消亡的生命过程;从时间层面而言,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其表现形式上看,与物质类遗产不同,“非遗”需要具有生命的人参与,是一个鲜活的存在。
第三,延续过程的变异性。“非遗”在延续过程中,从文化生命过程而言,它本身的发展就具有变异性;从其与外界的关系来看,它不断受到外界的影响,与当地的环境、风 俗等不断交互并自我调适,从而产生变异;从构成层面而言,具有传承人所带来的生命力,会因为不同的人所赋予的独特性而产生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