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引入德治与法治,通过三者的有效结合构建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乡村治理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而村居作为乡村的最小组成单元,决定乡村治理的成败。作为国家政权与村庄社会互动形成的村民自我管理的一种特殊工具,村居治理的最终目标是推动农村的协调发展,其理论基础是村民自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村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管理村内公共事务,实现村事务的自我管理,同时形成农民与农村基层干部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农村基层干部角度分析,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其受村民委托行使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对村民以及村内公共事务负责。但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各类资金、项目大量进入农村,农村公共事务变得复杂多样,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村干部的职能逐渐由向村民负责转变为向上级县乡政府负责,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渐虚化,其受托责任也相应落空。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理论强调治理过程中必须要有权力的制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尽管村干部职务和权力相对较小,但在村中有绝对大的权力,村两委一言堂现象普遍存在;村两委干部兼任村监会、财务监督负责人,村居政治与经济形成共同体,陷入自身难以监督自身的窘境,加上村民自身监督意识薄弱,村居监督机制出现协同性和经常性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