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拓宽利益诉求渠道,平衡各方利益
对于独立学院转设政策而言,转设政策的执行是整个政策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而独立学院的转设政策的执行,从实践上看就是将内隐于相关政策法规中的利益关系分配方案予以实践操作,以协调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关系。在整个利益分配过程中,鉴于不同利益者主体的利益诉求差异,需要打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渠道,加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广泛听取各利益方对独立学院转设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的实现彼此之间的利益均衡。独立学院转设政策中的相关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上,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意义,不同利益主体看待和处理独立学院转设中利益关系的方式、角度以及原则有所不同,利益主体自身也会存在与自身价值目标相抵触的利益矛盾冲突。平衡其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各利益相关者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机制中明确各自的定位,有效的协调利益关系和消除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
独立学院的产权不明晰是一个现实的利益纠纷问题,对独立学院的产权进行明晰是一个涉及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多方面的复杂过程,观念的更新速度、制度的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备程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产权明晰的进度,进而影响着独立学院转设的进度。独立学院的转设政策执行与其他公共政策的执行一致,要以制度保障作为基础保障,因此“转设政策的执行要协调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以推进独立学院的转设,首先要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来解决,转设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策略选择,其从跟不上又取决于制度”[8]。鉴于独立学院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资源的稀缺情况依然存在的事实,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以扩大独立学院的资源仍然是保证独立学院发展的可用之举,但在国家对独立学院提出的转设新要求下,需要对独立学院不同属性的资产交由不同的利益主体分配使用,在利益分配之前需对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进行必要的界定和明晰,明确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产权利益关系,尽量实现独立学院已有资源的“帕累托资源最优”,形成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激烈机制,各个利益主体进行何种的策略选择,需要一定制度的规范和转设政策执行机制的控制。
除此之外,国家对独立学院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十分重要,中央政府既是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中的重要利益主体,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中的博弈,要求中央政府通过制度的完善来解决独立学院产权制度不明晰等现实问题,而从源头上去解决相关利益者主体的博弈问题。由于独立学院本身产权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相互渗透性,独立学院产权制度的明晰很难做一个具体而明确的产权划分,因此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来完善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混合所有制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或者投资方进入独立学院,各方按照权力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来明晰各利益相关方的产权关系。
2、坚持制度执行创新,实施“三步走”多元战略
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中诸多的利益关系问题中,主要集中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等和不公平,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着眼点有差异,导致对独立学院转设的态度和具体执行情况就不同。当下独立学院的转设必须要在保障独立学院公益性的基础之上,来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逐步实现规范管理。这个规范化管理实现的过程需要独立学院自身保障多方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的权利,建立共同治理的一体化机制,实现动态发展中的平衡[9]。基于转设对办学条件的要求,需要独立学院引入新的优质资源,在满足政府对独立学院的顶层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关注投资方、母体学校、师资队伍、学生群体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综合兼顾多方利益主体利益分配关系之上,加强对独立学院存续发展和转设进程的全方位监督。要去以差异化的利益诉求推动一体化的转型发展目标,所以推动独立学院的转设进程要有制度与思路上的突破,这样才能解决现存的问题。
不同独立学院的发展形态迥异,即使转设的标准和转设的目标是统一的,但独立学院的转设的路径应该是多元的,以满足不同发展现状的独立学院的转设需求。再者独立学院的转设过程是一个逐渐进行的缓慢过程,对独立学院的改革不应提倡“跳跃式”而应是“渐进式”改革。需要政府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教育部再要求独立学院在具体的“过渡期”内达到独立学院转设的验收标准,过渡期满即对独立学院进行合格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独立学院才颁发办学许可证,而对于验收期到而未通过验收标准的独立学院,可以在混合所有制办学、公办高校、职业专科等多条独立学院“转设”路径中重新探索新的发展道路,适当的减少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继续推进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最后对于实在无法达到转设条件、办学质量差的独立学院要采取减少、停止招生及终止办学的措施。
具体的思路如下:对独立学院实行分类登记和分类管理就成为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中可采用的策略。根据独立学院的构成主体不同,可以将选择营利性与非营性的分类登记工作与转设工作结合在一起。实施三步走的战略:
第一步:凡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独立学院,必须要求进行转设,达到条件的应转尽转,只有转设以后,才能选择营利性,这也符合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的相关规定;
第二步:凡是拟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独立学院,确实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可以先转设,将资产进行过户,与公办学校进行脱钩,设立筹建期,转设后不允许使用公办学校的品牌,筹建期满,国家进行验收。合格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减少招生数量或停办。
第三步:登记为“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直接转设,必须进行资产过户,按现有的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