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电视节目相比,综艺节目以“无脚本”为主要特色,并且其参与者通常不是专业演员。然而,在综艺节目市场中,大多数节目至少会有一个基本的文案或脚本来指导节目的流程。节目参与者通常被分配到特定的角色(也称“人设”),以加强综艺效果。但是,综艺节目中最具娱乐性的特征仍然是参与者的真实反应。
一般来说,综艺节目的制作涉及大量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提出节目文案;(2)制定拍摄提纲;(3)进行后期制作;(4)节目播出阶段。最需要智力投入,因而最有价值的阶段,是第二和第三阶段,综艺节目市场的实际交易也表明了这一点。节目文案主要在节目制作人和制作公司之间在未发布时进行交易,而节目模式通常在节目播出后进行交易,特别是在节目获得成功之后,通过许可原始版本的方式进行交易。由于大多数在我国引起争议的综艺节目属于国外综艺节目和中国制作人之间交易,本文将重点关注已播出的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作为我国目前最流行的节目类型,自2014年以来,我国综艺节目呈现井喷趋势,仅在2016年就有超过400档综艺节目面世。另一方面,网络也成为一个绝佳的突破口,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使得网络综艺市场迎来了爆发性的增长。然而,伴随着综艺节目的普及,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显著增加。我国综艺节目中有相当一大部分并不是国内电视制作人的原创性节目,而是以成功的国外综艺节目为借鉴对象。一些节目制作团队,例如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等,都是从原始制作团队处购买著作权,与原始制作团队进行合作并在其建议下制作节目。但是,也有一些节目制作团队直接从国外节目中抄袭其创意和节目形式,从主题到一般文案,节目框架,再到流程和嘉宾之间的互动,并运用国内明星和场景对其进行充实,这些综艺节目组美其名曰“借鉴”,并声称其节目是原创的,以吸引更多观众。结果就是,一些国外原创综艺节目制作人指责中国综艺节目制作者侵犯其著作权,以韩国(中国综艺节目著作权相关诉讼的最大来源国)为例,仅在2016年就有29起与综艺节目著作权相关的案例。
但这些纠纷很少是以著作权侵权诉讼方式解决的。例如,2016年,“中国好声音”的制作人上海灿星文化广播有限公司被Talpa公司起诉,后者拥有“The Voice of Hollard”的著作权。这是我国第一个与综艺节目著作权相关的诉讼。然而,Talpa没有起诉著作权侵权;相反,它起诉商标侵权,声称灿星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The Voice of Hollard”商标。这也表明,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之下,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可能很困难。另一方面,引进国外节目这一形式在中国综艺节目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也引发了我国本土综艺节目创造力缺乏以及社会公众对监管机构缺失的担忧。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我国为境外综艺节目模式提供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有义务根据国际公约和条约保护国际著作权所有者,另一方面,低成本山寨综艺节目引发的问题也促使我国采取尽快措施禁止这种无意义的复制。山寨节目的低成本特性导致我国综艺节目质量低下,综艺节目制作人的商业声誉受损,最重要的是,减小了我国电视专业人士创造真正原创内容的激励。
首先,在没有购买著作权的情况下,我国综艺节目的制作成本非常低,以至于我国综艺节目制作人甚至都没有动力去尝试制作具有丰富文化内容的高质量节目来吸引更广泛的观众并弥补制作成本。
第二,尊重外国著作权所有者的努力和独创性,有助于改善我国电视节目制片人的声誉,从而增加我国电视制片人在综艺市场中的商业机会。在互联网未普及之前,模仿源自他国的节目模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风险较小,因为模仿行为可能永远不会发现。然而,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观众本身就很容易发现抄袭行为和原始节目模式的存在。
第三,长期依赖外国原创节目可能会剥夺我国节目制片人创作自己作品的能力,使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无法独立产出。制作出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并不如想像中的容易,呈现在电视上的节目模式,都需要经过制作团队的摸索、拼凑、提炼升华和研发创新打造成的,其背后都包含着幕后创作人员的智慧结晶。其付出巨额成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无非是为了其产出能受到观众喜爱与肯定的节目。但如前所述,后续的模仿者,可能仅仅付出些许的成本,依循先前既有的模式稍加改变,不费吹灰之力即可在市场上换取高回报,从而抑制和消磨制作团队创作的动力,对于电视产业的品质与发展利少弊多。而实施著作权保护将促使中国生产者创造具有文化和中国特色的新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