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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代扣款的预算会计处理建议
 
更新日期:2020-04-02   来源:财务与会计   浏览次数:18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应付职工薪酬代扣款的预算会计处理原则根据新制度关于事业支出科目的账务处理要求: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或为职工缴纳社会保

 
 (一)应付职工薪酬代扣款的预算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新制度关于“事业支出”科目的账务处理要求: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或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财政统发单位)、“资金结存”(非统发单位)科目[1]。因此,笔者根据各代扣项目的属性分类制定了以下预算会计处理原则。

1.对于代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属于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不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单位在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计算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对于这个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属于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部分,代扣和代缴时均不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2. 对于代扣职工水电费项目,冲减单位当期的水电费支出,以红字(负数)反映在相应的“事业支出/水电费”明细科目中。

3. 对于代扣职工房租项目,直接计入“其他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明细科目中。

4. 对于单位还可能发生的其他代扣项目,如职工借支款等,只要不属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均不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代扣款的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向职工支付2019年1月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预算会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基本工资 500万元

事业支出/津贴补贴 300万元

事业支出/绩效工资 200万元

事业支出/水电费 —6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 8万元

资金结存 986万元

对于代扣职工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134万元、个人所得税14万元、医疗保险19万元、养老保险76万元、职业年金38万元、失业保险2万元等共计283万元,不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以上各代扣款项均不属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代缴时也不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在此,笔者特别提出一个质疑,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帐务处理举例中,序号第38(2)对于2102其他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预算会计帐务处理如下[1]。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等

笔者对此提出质疑,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预算会计应当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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