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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的概念
 
更新日期:2020-04-03   来源:《规划师》论丛   浏览次数:20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人类花了很长的时间建立起的著作权产业的商业模式,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通过复制发行收费。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迭代,互联网出现后,复制与传播变得

 
 人类花了很长的时间建立起的著作权产业的商业模式,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通过复制发行收费。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迭代,互联网出现后,复制与传播变得日益便捷。之前借助复制发行的壁垒进行收费的商业模式,在互联网出现后成为了被绕过的“马奇诺防线”,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互联网时代问题。

避风港规则是信息网络传播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该规则给予相关主体一种特殊庇

护,而引用这一规则就好似船舶进入避风港一样安全,不会受到打击,该规则就是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进入避风港受到庇护。

“避风港原则”是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法案主要是解决互联网络时代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按照立法者的意思,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审查,所以,在确定创作就享有版权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宽容,建立所谓的“避风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不存在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者断开有关信息链接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为网络信息传播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同时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危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避风港原则”,允许他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到网站上,或者采用搜索链接的方式,为网络使用者提供信息服务的时候,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实际上就有被侵害的危险。而面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很可能借助于互联网络平台,为许多人提供了“共享”服务,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作品的消费者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上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好的规范。《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我国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侵权通知的有效,首先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其次,权利人应该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移除”指中间服务商接到权利人声明存在侵权行为的通知后,有义务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涉嫌作品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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