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与贸易主权密切关联,贸易主权是根本, 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维护贸易主权的手段。在复杂的国际贸易背景下,通过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维护作为主权国家的贸易主权和国家整体利益,是一项必要的战略举措。
1.贸易主权与外贸管制权
国家主权首先表征了国家的身份,其次意味着权能(在国际上体现为独立自主的权利)。贸易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同国家主权一样在国际上的根本属性是其独立自主性或者说非从属性。因此“任何国家在追求政治经济自身的国家利益过程中,不得损害他国的正当利益。这也就产生了一个行为的‘度’,而这个‘度’需要靠法律来界定和确认”[1]。提及贸易主权又不得不强调国家对外贸易的管控(即外贸管制权),现今政府对外贸进行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从经济管理理论角度来看,它是一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体现[2];从政治理论角度来看,贸易管理的独立性涉及一国的经济主权独立问题;从法律理论来看,外贸管制权作为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内的内容延伸,决定了外贸管治权的首要性质是独立自主[3]。如何在国际贸易中保持独立自主性,如何在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合法利益又不损害他国正当利益,如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避免被他国及他国经济实体的非法行为侵害,这都需要合理合法的行为尺度进行妥善处理。因而,如何从本国立场出发建全并完善这个“度”,则是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
中国政府着手建立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实际上是对外贸易限制实体清单的延伸,由于其称呼在国际上暂未统一,所以存在多种表述。例如:“贸易管制黑名单”、“贸易进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禁入实体清单”等等。通过考察各国对外贸易管制实体清单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实体清单制度在后文均简称为“外贸管制实体清单制度”)的发展过程,该制度最初的设计是为保护国家安全与维护贸易稳定。但是由于近些年世界经济环境整体不佳、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一些国家为了更大程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了该制度的滥用[4]。为了维护中国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于2019年5月31日宣布,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可靠实体清单是一份“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清单。”而清单的出台也伴随着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说是中国的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套另类的“征信系统”,还是中国应对近年来国际贸易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完善中国外贸管理制度的关键一步。因此,该制度如能得到合理的设计与有效的实施,必将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3.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意义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在之前的发言中提到“中国设立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主要目的,是处罚一些外国实体出于非商业目的,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中国企业采取封锁、断供和其他歧视性措施,损害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也给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带来威胁,对全球经济造成负面冲击,对相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企业之间稳定、公平、可持续的贸易秩序。” 笔者认为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除了解决中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问题目的以外,也是为了促进全球贸易更加包容开放,还是为全球的贸易问题提供中国智慧的重要举措。除此之外,清单制定还有一个尤为重要的目的,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打开国门走向世界,当时正值中国发展之际需要大量引进外资,并予以国外企业诸多优惠政策,使得很多外国企业出于商业目的纷纷到中国投资。其中部分企业表面上没有直接对中国企业或产业造成经济损害,也没有直接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但是它们“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和低成本违约行为是对市场规则与法律规则的藐视,也恰是这样的行为给国家安全和市场安全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极其严重地损害着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类似于与生态环境这类资源,由于它们没有进入市场而具有极强的(即经济人的行为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因此这类资源实际情况并没有通过成本—效益反映出来,市场在这方面的调控也就了,而国家的清单或者准入管制正是对弥补这一缺陷的外部补充。所以笔者认为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设立,不仅是对中国刚设立不久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承接,也是对中国贸易安全与贸易公平的保障。该项制度具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完善性,如何借鉴国际经验与制度设计,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内容,尤其是探讨如何在完善立法依据以及合理实施等方面,笔者将尝试通过比较研究他国经验,使不可靠清单制度在中国发挥真正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