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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必须处理好的若干问题
 
更新日期:2020-04-03   来源:江汉论坛   浏览次数:20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外贸管制实体清单制度的国际惯例外贸管制实体清单是国际经济法体系下的一种外贸管理制度。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生了经济大萧条,凯恩斯主义失灵,市

 
 1.外贸管制实体清单制度的国际惯例

外贸管制实体清单是国际经济法体系下的一种外贸管理制度。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生了经济大萧条,凯恩斯主义失灵,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重新开始对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11]。与此同时,在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世界市场逐渐形成,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为了预防经济刺激下贸易失德行为给本国经济带来的损失以及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等各种因素的驱动下,世界各国逐渐开始通过颁布和完善各自国内的相关法律条文或制定国际贸易协议等,建立规范外国企业义务责任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对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应担责任的外国企业,以名单记录的形式列入外贸管制清单。该项清单所禁止的事项通常具有强制性、公开性和全国统一性,任何政府部门和社会企业不得违背清单规定内容,和清单管制的企业进行贸易。由于这项清单的强制力强和所调整的潜在实体相当广,对被列清单的企业影响巨大,所以政府设计该制度时需要做一名公正的“裁判”。1997年2月美国以“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为由,以《出口管制条例》为法律依据,建立起了外贸管制实体清单制度;日本基于《外汇与对外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两部法律里的相关条例,确立了外贸管制实体清单制度;2013年6月6日,德国在《对外贸易和支付法令》中,以法律途径正式建立起了外贸管制实体清单制度。除此之外,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都在本国的外贸管理中,直接或间接地建立起了外贸管制实体清单制度。总的来讲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作为配合,为外贸管制实体清单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导。

2.合理合法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与处罚制度

在外贸管制清单制度之所以会被滥用,脱离了合理合法的施行范围,使得国际贸易公正公平的规则遭到破坏,是因为国外大多数外贸管制清单相关概念界定模糊,给予了制度过于宽泛的篡改和为篡改辩解的空间,因此增加了更多的不可控的人为因素。而中国欲立信与世界同时让他国尊重我国的贸易主权,一方面要控制好制度设计过程中“度”的问题,既要为政府执行机构留有一定的灵活处理空间,又要避免因概念模糊引起的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从而增加我国对外贸易成本,乃至损害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建立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条文,一定要是能够在《》、《》、《》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法理依据的。因此,我国在建设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时候应重视对相关概念的明确界定和法律上的解释说明。除了对制度规则和条文的解释较为关心以外,国外企业还尤为在意该项制度的处罚制度的设计。我国以往对国外企业的处罚都较为“仁慈”导致一些企业屡犯屡罚,屡罚还屡犯,处罚措施并未起到真正的规范效用。在比较美、德、日三国的制度后,笔者发现美国的处罚措施最为单一且严厉,仅有处罚罚金以及剥夺市场准入资格两项极端处罚措施。相比而言,日本与德国的处罚制度则显得更为灵活合理,既对影响极小的外国企业给予充分改正机会,也对严重违规企业施以具有足够强的震慑作用的处罚。因此,对于不同违规和违法程度的企业行为,即便纳入外贸管制实体清单,也同样要采取分等级、多样化的办法进行处理。例如:对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公司,可将其永久纳入外贸管制实体清单,或根据情况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而对轻微的不诚信或者歧视性行为,可以纳入外贸管制实体清单一到三年时间不等以示警告。除了依据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外,还应根据企业贸易进行的不同阶段:贸易进行前期——进行过程中——贸易完成,采取除纳入清单以外的不同的惩戒措施,尽量考虑和保证与有贸易往来的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到较大的损害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罚制度方面,中国可适当学习德、日两国的优秀经验,贯彻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不可靠实体清单的编制与执行

提及制度规范范围“度”的问题则不得不强调不可靠实体清单在编制与执行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由上章分析可知,美国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301与304条规定的制裁单边性(又被称为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向来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要求不符,单方制裁性也妨碍了国际贸易中双方主体交易的平等性,尤其是被制裁一方往往处于权力的弱势位置,单边的制裁决定对被制裁的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巨大,也极大打击了其他国家的类似企业在该国进行贸易投资的积极性[12]。尤其是在理论上,美国虽然不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确定制裁措施,但是“301条款”又被视为并不违反世贸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样的在国际上对美国一国开“绿灯”的行为,使得美国在事实上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以达到贸易以外的政策目标。中国制定不可靠实体清单,一方面应对以往给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不妥行为进行纠正,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充分保护好本国市场机制和促进本国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清单的制定要建立在我国“坚决反对单方制裁行为”的基础上,建立起双边协商机制的同时也充分给予被列入清单的企业申诉的权利,这也意味着中国的列入清单决定至少要具有应诉胜诉的充分把握,这也是清单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实现对清单的透明化管理,对于外国企业的列入理由,具体违反的制度条例和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最终的决定和如何执行决定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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