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放性
互联网情境下,技术开放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伴随着互联网基因的技术源、技术免费和技术共享。互联网由开源技术(代码)支撑,具有随意组合、任意联通的属性,使得一切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都天然具备不同程度的开放性特征。同时,互联网情境下,大量与互联网有关的技术是免费或以极低成本共享的,通过“在线”的方式实现互联网技术资源的无边界流动,从而使技术环境表现出突出的开放性。第二,技术引领的资源整体表现出突出的开放性。以“大智移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资源突破了传统工业时代的壁垒,表现为开放分布、虚拟互联;数字技术的应用使不同的价值创造主体能够借助不同的价值主张建立起互动关系,从而使数字资源能够产生于隶属于不同生态系统的价值主体之间的互动活动中[25]。第三,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外部环境中的资源对组织的支持程度显著提升。数字技术的应用提升了交易环境的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提高了企业资源利用效益,从而有助于资源的交换、联系、整合,也为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创造和生成新资源提供了更多机会。
需求互动性
互联网情境下,需求互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用户能够对企业价值主张施加间接影响。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不同的用户个体因共同的功能和情感需求建立相对稳定、重复持续的互动关系,组建成网络“用户社群”,一方面借助发达的信息通讯技术将自身需求进行泛网络化的实时表达,另一方面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与特定企业建立长期密切的互动关系。第一种互动方式能够将用户对产品服务满足自身需求的程度的评估结果进行泛网络化的实时反馈,从而帮助企业发现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与用户需求之间的不匹配,藉此发现新的商业机会,推动突破式创新;第二种互动方式能够使特定企业和用户的关系成为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交互过程,用户的实时反馈成为产品和服务快速迭代与更新的源泉,从而帮助特定企业精准把握用户需求,不断更新产品和服务。第二,用户直接、大量和深度参与企业价值创造过程。用户通过用户创新(user innovation)、用户创业(user entrepreneurship)等方式,实现与企业和其他用户频繁、深入互动,完成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此时,价值链上游资源提供者、中游价值创造者与下游价值获取者的角色边界被打破,客户成为企业重要的资源提供者和价值创造者,需求的高度差异化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源泉。
竞争不确定性
互联网情境下,竞争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竞合成为普遍现象。竞合,指互联网情境下,活动参与者之间竞争和合作关系同时并存相互作用的情形。企业可能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竞争者或合作者,竞争中包含合作,合作里包含竞争,边界十分模糊,从而竞争表现出突出的不确定性,这成为竞争环境的新特征。第二,竞争表现出高度无规律性。大数据和工业物联网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的商业模式,改变竞争基础,重塑组织和行业的边界,同时通过从根本上改变商业、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规则的方式来间接影响单个企业组织[30]。竞争领域,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升维打击与降维打击并存的现象:一方面,规模经济被范围经济与大规模定制生产替代,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实现了传统工业时代无法想象的针对“巨无霸”的升维打击;另一方面,成熟企业借助资本优势、技术优势、平台优势和市场优势,凭借数字创新等新的价值创造活动,成为价值星系的“恒星”企业,通过网络协同和商业智能手段,实现对其他个体企业的降维打击。
制度模糊性
制度模糊性,指未清楚界定的制度,或制度中未清楚界定的部分。传统工业时代,制度模糊性常见于产权制度领域,但互联网情境下,制度模糊性不再局限于产权制度,而扩展到一般性制度安排。由于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商业实践,出现对制度的同一表述可做出多种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解释的制度安排,包括:制度条款包含宏大或抽象的描述;在制度条款中使用未定义清楚的程度分类;可能冲突的表述;诉诸于未来某一时间才能确定的环境信息;需要分割而未分割的集体性的权利义务。制度模糊性可以通过“变通”或“制度创业”加以利用,为某一参与方谋取利益,但无论制度变通还是制度创业,都需要充分利用诸如政治资源、技术资源、组织资源、网络资源等企业内外部资源,因而不适用于受到严重资源约束往往只能通过“资源拼凑”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另一方面,对现有制度安排的多种解释使企业活动面对的风险更高,追求同质性从而获得合法性的难度更大,从而增加企业获得合法性的难度与风险。由此可见,制度模糊性是影响互联网情境下企业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