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部分国家的传统税制未能很好的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故在2015年BEPS行动计划第一项成果出台后各国纷纷据此对本国税制进行修改,尽可能弥补传统税制的漏洞,维护本国的征税权益。同时自2018年起,OECD等国际组织也要求包括英属维京群岛以及开曼群岛在内的知名避税地对本国税法进行修改,要求存在不征税或仅以名义征税的低税国引入实质性活动要求,以此来遏制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避税挑战以及对策仍处于萌芽阶段,因此在这一领域可以借鉴别国关于数字经济的反避税措施,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1.法国
法国针对数字经济下的税收问题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由于传统常设机构定义未将数字经济纳入其中,法国对常设机构认定范围进行扩展,将在其境内进行数据收集的公司认定为虚拟常设机构,以此来解决数字经济下无法找到常设机构进而无法课税的问题;其次,针对数字经济下数据的价值未被纳入征税范围的问题,法国准备开征一新税种专门对诸如谷歌等网络公司在其境内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课税,确保网络用户所提供数据的商业价值为本国创造税收;最后,法国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投资进行了限制,对其利息支出扣除在超过依据法国税法应缴税款25%以下时不予以承认,同时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形资产的转移等要求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前提,降低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可能性。
2.英国
英国吸纳了BEPS行动计划第四项成果中关于税前利息扣除的建议,使用固定比率法,对关联企业超过息税前利润30%的利息扣除不予承认,以此来限制数字经济下跨国公司利用提高借款利率来增加市场所在国企业税前扣除的行为。此外,针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行为开征了“利润转移税”,确保谷歌等网络公司为其在英国境内所盈利的部分缴纳税款,这一税种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数字经济下对数据收集行为课税的问题。同时,英国对无形资产转让行为引入“Nexus”的条款,要求在确定跨国企业利润时将无形资产研发地点等要素考虑在内,确保利润在其实质发生地课税。
3.开曼群岛
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恢复对不征税或仅以名义征税的国家应用实质性活动要素》的要求,开曼群岛于2018年出台了《开曼群岛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法》,并于2019年4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法案中针对数字经济下企业利润转移做出了以下规定:对其传统税法中“相关实体”进行了修改,将不开展实质经营业务以及属于其他地区税收居民的企业排除在外;要求注册在开曼群岛以及依据其开曼公司法成立的企业进行经济实质测试,对于未通过测试的企业进行处罚或向其母公司所在地进行信息交换;对具有核心价值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也要求进行实质性测试,这将会有力地打击数字经济下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