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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构建我国“动物福利”法律话语体系的背景
 
更新日期:2020-04-07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   浏览次数:23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毋庸讳言,在中国,动物生存环境恶劣。活猪注水、硫酸泼熊、活熊取胆、活剥青蛙、汽车拖狗、还有各种非法野蛮的动物表演、目不忍睹的动物宰杀等等,各

 
 毋庸讳言,在中国,动物生存环境恶劣。活猪注水、硫酸泼熊、活熊取胆、活剥青蛙、汽车拖狗、还有各种非法野蛮的动物表演、目不忍睹的动物宰杀等等,各种给动物造成痛苦的事例不胜枚举。保护动物的观念早在19世纪初在英国就被提出,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稳步提高,保护动物福利的观念已经逐渐被广泛接受,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完成对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构建。一些动物福利组织正在努力实现对动物福利的宣传,呼吁联合国承认动物是有意识的动物,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并认识到提高动物福利水平是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历史和时间的沉淀,西方国家建构了一套成熟的“动物福利”法律话语体系,在国际动保领域发挥强大的话语权,以致影响国际主流媒体的评价和引导国际社会的走向。

反观中国大陆,在1988年出台了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2001年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首次将动物福利写入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仅是在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规定。由于受到各种方面的阻碍,我国关于动物福利法律保护机制的研究停滞不前,对动物立法的保护几乎举步维艰,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总体上还只是停留在作为一种“资源”的保护层面,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这与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农业大国、畜牧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并且越来越凸显出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在这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协调发展,经济科技水平稳步上升的新时期的中国,我们谁都无法断然否认保护“动物福利”的重大意义。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构建“动物福利”法律话语体系,建立动物福利法律保护机制。

二、构建我国“动物福利”法律话语体系之困境揭示

为什么从引进“动物福利”概念后至今研究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该词的语义还未飞入寻常百姓家?为什么近十年间专家学者们一直苦苦呼吁颁布出台《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或者《反对虐待动物法》现如今依旧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一)初级困境——立法中基本概念的偏差

中国法律界对动物立法保护的探讨,大量借用了外来的观念、术语,比如运用“动物福利”这个概念,来描述中国动物生存的现状,确定动物保护的对象。对是否引进“动物福利”一词在专家学术界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正反方各执一词。概念范畴和话语体系是与普通群众沟通和进行学术交流的基础性工程,事关建设文明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和总体构想。我国动物福利法律保护机制构建所需要迈出的关键第一步就是明确“动物福利”的定义和内涵,只有在了解什么是“动物福利”的基础上才能谈得上保护,才能更进一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其中第七条规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然而该条款在2006年十届人大再次修改该草案时被删除了,删除的理由是:“‘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比较抽象,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时隔一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也用到了“动物福利”一词,然而在最终公布生效的正式文本中也被删去了,2016年修订时仍然没有加上。从北大法宝数据库搜索的情况来看,规定“动物福利”一词的地方性法规有13篇,地方政府规章有10篇,主要集中在畜禽和实验动物两大类,比如《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还专门在附则中对实验动物福利进行了解释。由于概念的理解偏差,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中并未使用“动物福利”一词,对该概念的应用和解释出现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下位法中,立法体系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二)深层困境——立法中规范与秩序的断裂

动物福利法是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向前发展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仍然处于萌芽阶段 ,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现实规范 ,都表现出一定的薄弱性和复杂性,而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一直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我国大陆目前对于动物福利法律保护机制的学术研究,基本都是建立在对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现状的分析以及立法对策和如何完善的基础上,在这方面,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意见基本一致,大都停留在理论层面,很难落到实处,反而导致学术研究也停滞不前。这大抵也与我国目前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立法现状有关,存在的问题依旧未能解决。

1.保护范围狭窄和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主要是出于对人类合理利用动物资源的规范,保护的动物种类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具有利用价值和珍稀的野生动物,而对动物本身的福利和待遇问题却极少规定。况且该法修改后也没有明确野生动物的范围,一般的野生动物不受保护。同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与实验动物相关的法规也仅仅保护实验动物。而与人类密切相关,并且数量庞大的宠物动物、农场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等非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保护仍处于空白地带。

2.立法体系性缺失与动物福利立法缺位

从动物福利运动兴起至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保护机制。相比较国外对动物福利保护的专门性立法规定,从2001年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首次将动物福利写入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其他的散见于《渔业法》《森林法》等若干零散的法律之中,涉及动物福利的规定屈指可数,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仅是在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规定。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动物福利保护基本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动物福利保护制度难以得到重视。

3.动物保护立法的落后与内容滞后

从目前中国实际情况看,动物保护的立法显然不能包容现实生活中涌现出的大量动物需要保护的客观事实,而且动物保护立法中存在许多原则性条款,具体操作成本大,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和配套措施,造成司法和执法的困难。例如当虐待动物的现象发生时,执法者并不能在法条中找到惩罚的具体根据和措施,立法的落后与内容的落后导致无法可循,我国动物生存现状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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