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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益性是我国教育立法的强制性规定
 
更新日期:2020-04-08   来源:江苏高教   浏览次数:19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正是因为教育的公益性属性,所以世界各国在举办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时,都是坚持把学校做为公益事业来发展,在约束其营利性冲动的同时,在财政、税收、土

 
 正是因为教育的公益性属性,所以世界各国在举办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时,都是坚持把学校做为公益事业来发展,在约束其营利性冲动的同时,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扶助。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强调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我国各个层面的教育立法贯彻宪法的这一精神,也无一例外的强调教育事业、包括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修订)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促法》修订后,为民办分类管理出台的三个配套政策也同样反复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可见,在对于民办教育的认识和管理上,我们结束了较长时期的徘徊和犹豫,正式实行营利和非营利两类管理。但是,在允许部分民办高校选择营利性,走特色发展道路,满足不同群体民众的差异化教育需求的同时,我们仍比较严格地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目标,坚持教育服务公众,服务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公益性是高等教育的法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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