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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经济学视角下的利益“平衡”
 
更新日期:2020-04-10   来源: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16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新制度经济学之人力资本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即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以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通过经济学方法研究某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影响

 
 1 、新制度经济学之人力资本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即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以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通过经济学方法研究某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影响。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科斯、诺思、张五常、德姆塞茨等。交易费用、产权、契约、制度变迁等理论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制度的主要理论。新制度经济学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这一经济学方法来对制度进行分析。

不同于法律中的产权理论,人力资本产权理论被包含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中,指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性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所共同组成的权利束。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是在载体(人身)上“凝聚”知识和技能的过程,是一种包括:人力资本投资政策、教育、培训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识形态、人力资本载体的价值观和回应的有效性及真实性等的系统工程,具有其特有的运行规律和实现机制。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个人占有性、运用主体的唯一性、运用的主观或然性、使用的激励性与增值性、自贬性与利益的长期性。其权利主体包括产权载体与产权投资主体。而产权投资主体包括载体投资主体与非载体投资主体。前者是指载体本身对于自身人力资本产权的投资。比如本案中邹市明作为拳手对自身的投资。后者是指如国家、俱乐部。推广公司等其他主体进行的投资。如本案中盛力世家公司对邹市明的商业开发投资。其权利的客体包括产权载体的知识技能与劳动。其权利的类型可以概括为竞技能力占有权与商业开发权。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界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可转让性存在争论,即部分学者认为非人力资本产权载体投资者对该权利束无任何权利,载体取得完全的产权所有权。但是上述经济学问题并不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所讨论的人力资本产权是可转让的权利,具体到拳手角度,主要包括拳手的竞技能力与专业运动员之影响力两方面,影响力又包括了通过宣传包装等市场推广手段所获得的影响力,以及通过竞赛成绩所获得的影响力。

2 、拳击经纪人合同的特殊性与具体内容

正如上文所述,拳击产业的市场化使得大量社会资本涌入拳击市场,其投资模式主要是围绕拳手个人展开,即前期对拳手的技能培训,商业影响力包装等,使得拳手获得人力资本产权的增值。后期通过安排拳手进行比赛与商业活动获得利润。而这种模式直接体现为合同条款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约定实际上体现了对于拳手人力资本产权的投资、使用、转让。

具体来说,体现为对商业能力的投资与使用条款、对竞技能力的开发与使用条款。对商业能力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有权对拳手的形象进行策划、改造、宣传、包装,对拳手的个人社交媒体进行管理等条款;对商业能力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有权安排拳手代言产品、出席商业活动等条款。对于拳手竞技能力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有权安排拳手的训练计划、食谱、作息时间、训练计划等条款。对于拳手竞技能力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有权安排其参赛类型、时间、场次、比赛对手等条款。

在盛力世家公司与邹市明所签订的合同中,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条款实际上就是对邹市明作为拳手的人力资本产权的处分。比如合同中有关盛力世家公司作为经纪人为邹市明安排比赛的条款,就是对邹市明竞技技术使用权的约定。再比如合同中有关商业宣传与商业广告代理的内容,就是对商业开发权的约定。实际上,本案中邹市明与盛力世家公司的争议焦点,是邹市明私自参加非经纪人决定的其他比赛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是对盛力世家公司之独占竞技能力使用权的侵犯,进而认为邹市明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双重视角下的“平衡”原则

社会法学派之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目的是资源配置方式使社会总体利益之和的大化。经济分析法学派同样将“社会财富”的实现作为评价法律的标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利益”与“财富”不应当理解为是评价法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涉及利益与公平的关系范畴。换句话说,是在不违反《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最大化人力资本产权的效益。

从人力资本产权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当非载体投资主体对人力资本产权的使用达到边界时,这个边界应当是载体的主体承受力,此时载体会出现自贬性,即限制自身人力资本产权的使用收益。这个边界一方代表着非载体投资主体的利益,一方代表着载体的承受力,这同样是一对关系范畴。所以,对于人力资本产权的使用,避免载体的“自贬性”,即注重边界的“平衡”。

综上,对于人力资本产权的“平衡”原则应当首先是合法、适度原则,其次是利益原则。其中,合法又具体包含符合现行法、符合公平、平等之法律原则。适度指经济学意义上的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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