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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进程
 
更新日期:2020-04-15   来源:税收经济研究   浏览次数:29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转嫁能力弱,在收入分配中,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最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王伟宁,2008)。新加坡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转嫁能力弱,在收入分配中,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最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王伟宁,2008)。新加坡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更好地鼓励人民劳动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几次较大的变动。在1996年,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第一次调整,将其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调整为14级,最高税率从30%降至28%,其他级别的税率也相应降低。2002年,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第二次调整,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最低税率为3.5% 。到2012年,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增加了两档税率级距,最低税率从3.5%降至2%,最高税率为20%(王红晓等,2015)[3]。目前,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2%,最低为2%。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加坡政府基本上每年都会根据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其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革。尽管新加坡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比较频繁,但实际税负总体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杨苏苋,2018)[4],相对于我国而言,新加坡个税税负较轻。
自新加坡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税率发生了几次较大的变动,不变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免征额仍为2万新元,总体上新加坡人民的税收负担普遍降低。截至2019年,个人所得税成为该国的第二大税种。随着新加坡税制深化改革,其个人所得税制将不断地优化发展,更进一步符合该国国情的需要。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如今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里程碑式的发展阶段,即个人所得税制的产生阶段、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阶段和变革阶段。从1980年颁布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该法已经历了七次修订。

在1994年,第一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其核心是三税合并。往后几次的修订,大多在该基础上完善优化,包括1999年和2007年两次涉及开征和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在2005年、2007年、2011年分别连续三次提高了免征额。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从内容看,既是第六次修订的延续,如对税率级距进行适当的调整;也是一次深刻的改革,如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增加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今,医疗、养老、教育、住房构成了我国社会民生的核心,此次新税法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涵盖了这四大领域,既体现了税收调节作用和社会收入公平,又体现了国家鼓励的导向。不但充分考虑了个人税收负担的差异性,而且还进一步增强了税制的公平性。

自从我国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的实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至2017年,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10月1日,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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