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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的借鉴
 
更新日期:2020-04-15   来源:税收经济研究   浏览次数:24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扩大税基从上文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作为新加坡的第二大税种,不但税率低、费用扣除项目可操作性强,而且具有宽厚的税基。首先,它的

 
 (一)扩大税基

从上文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作为新加坡的第二大税种,不但税率低、费用扣除项目可操作性强,而且具有宽厚的税基。首先,它的征税范围基本上都涉及到了纳税人所有来源的收入;其次,新加坡的经济基础非常雄厚,据统计,新加坡2018年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08276新元,由于新加坡税收优惠多,扣除力度大,实际缴纳的个税往往少于20000新元,因低于个税免征额而不用缴税。可见新加坡纳税人税收负担很低,特别对中等收入群体而言受惠更明显。

相比较而言,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但其征税范围仅限于税法中所列举的几种所得项目,基本只涉及少部分超高收入人群的利益。然而费用扣除和税收优惠项目的繁多,导致征税难度和复杂性加大,制约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参照新加坡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都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逐步规范费用扣除项目及各种税收优惠。

(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

自1992年新加坡逐渐建立起先进的电子化税收征管体系后,税务部门与各银行、财政、工商等部门之间联系密切,涉税共享信息流动加快,实现对纳税人实时有效的监控,如纳税人银行存款的动用、商业往来情况等,最终成为提高征管效率的基础。我国2018年新个税改革提出要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改善纳税环境,但相比新加坡,我国实施时间短,效果尚不明显。在当下互联网时代,税务部门需要掌握大量涉税信息资源,为保证我国征税及时有效,加快构建共享信息网络和完善大数据进行个税监管成为两大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三)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于1998年正式实施,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主体身份和规定相关纳税问题,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早在2004年就颁布,个人网络销售作为电子商务的一大部分,对其经营者的身份和相关纳税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和规定,微商、个人代购、个人开网店、网络直播等个人网络经营收入长期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之外,造成国家税收大量的流失(刘洪雯等,2017)[9]。2019年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后,微商、个人代购、个人开网店网络直播等也要依法纳税。但相比新加坡,我国刚实施新法不久,起步较晚,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进一步加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对国家征税收入的贡献率,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税收的流失。

(四)完善费用扣除项目

新加坡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国情的需要,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虽然我国2019年的新个税改革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费用扣除项目并增加了六大专项附加扣除,但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问题。因此,可以结合借鉴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费用扣除项目。

1.提高离退休、残障者费用扣除额

新加坡税法明确提出了有关残疾扣除的税收优惠,规定如果纳税人有残疾,可适当增加个人扣除和劳动扣除费用。我国税法规定了离退休工资可享受免税优惠,但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残障人员就业可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规定,享受减税优惠,包括比例减征、定额减征和先征后退三种减征模式。所以,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而言,在扣除税法规定的相关费用后可适当提高其费用扣除额;对残障人员就业而言,为保护这类弱势群体,可在减税的基础上给予20%的费用扣除比率。这样一来,不仅减轻了离退休、残障人员的税收负担,更体现了国家对离退休、残障者就业的认可和扶持和促进社会公平。

2.提高公益捐赠扣除额

在新加坡,为了鼓励纳税人捐款,捐赠额可按照2.5倍扣除,且任何未被用完的捐款余额都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用来抵扣以后5年的收入。2008年起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用于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捐赠,未超过申报的应税所得30%的捐赠额部分可按规定给予扣除。可见,这种税收优惠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不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进行公益捐赠。如果提高公益捐赠扣除额度,减少严格的适用条件,就能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捐赠,提高互助精神。3.提高公积金税前可扣除额

目前,在新加坡可选择公积金自愿扣除,个人缴纳公积金可在规定最高限额内按个人意愿扣除。而我国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职工上年月均收入12%以内且能税前扣除。我国长期存在房价上涨、房贷压力大等问题,仅仅实行强制性公积金扣除制度显然不利于解决纳税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可借鉴新加坡经验,提高公积金税前扣除比例,如将12%提高至30%,或实行公积金自愿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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