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现实皆有迹可循,新乡贤成为讨论热点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历史和现实综合因素使然。
(一)新乡贤出场的历史基础
中国古代就十分看重贤人对治国理政的重要性,注重发挥乡贤在民间的巨大影响力。《礼记》中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墨子》中也记载“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汉书·高帝纪上》记载,西汉高祖刘邦立国之初即“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把乡贤纳入政府控制范围之内,依靠基层民间乡贤力量,实现朝廷“无为”而天下大治;明清时,编纂地方志弘扬乡贤事迹,并且建专门祠堂祭祀乡贤。
历代乡贤之所以受到褒扬,根本原因在于乡贤在治理乡村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契合了传统社会的需要。
第一,具有地域上的优势。与城绅相对应,历史语境下的乡贤往往根在乡土,生于斯且长于斯。一方面对故土怀有浓厚的感情,另一方面相同文化背景能产生强烈的心理认同和归属感。地域性使得乡贤对故乡都有割舍不掉的情怀,因而能够在地方发展以及地方事务治理中产生自觉的责任感。
第二,具有身份地位的优势。传统乡贤是联结政府与乡村的纽带,被称为乡村“无形之政府”(林语堂语)。他们一般是乡里的名门望族,具有较高的社会政治地位和知名度。独特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使得传统乡贤既是统治者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又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利益与政府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双重的身份背景决定了历史语境下的乡贤无论在私人领域抑或在公共领域,都具有先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比较容易获得社会网络资源。多项研究成果表明,明清时期的基层社会治理中,没有哪个组织能像乡绅那样紧密地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也没有哪个社群能像乡绅那样全面参与到地方事务之中。
第三,具有良好的学识和德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得益于良好的声望,良好的声望主要根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良好的教育背景。传统乡贤群体绝大多属于耕读之家,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无论是见(即“现”)任官的父兄子弟(吴晗语),抑或顺利考取功名的具有进士、举人等身份乃至资格(寺田隆信语)的官僚,还是举人以下不具有官僚身份的居乡秀才、监生、生员等(奥崎裕司语),都具备为乡民所折服的学识素质特征。良好的文化素质使得传统乡贤能够有能力充分运用自身优越的话语权参与乡村社区的各项事务。二是良好的德行。被称为乡贤者一般都是有一定经济基础且家族清白没有劣迹之人,这使得乡贤能够代表正义、公正立场垂范乡里、化解纷争维持社会秩序。因此,传统乡贤是严格区别于土豪劣绅地痞流氓的一个良性社会群体。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乡贤被奉为朝廷、官府政令在乡村的执行者和乡村民众政治、文化代言人,成为平衡国家与民众关系中间枢纽和重要力量。
(二)新乡贤出场的现实逻辑
新乡贤出场是破解当下乡村治理困局的现实需要,符合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发展规律。近些年来,我国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乡村社会实现有效治理依旧面临着很多难题:
第一,乡村人才流失严重难题。由于城乡收入差距、工农收入差距过大,我国农村人口外流趋势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编的《中国统计年鉴2018》统计数据,乡村人口从2010年的6.7亿减少为2017年的5.8亿。日益严重的村庄“空心化”现象带来的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谁来种田”成为问题。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农村社会老龄化严重,致使务农人口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很好掌握科学技术,无法开展现代化种植、养殖,农业粗放经营、土地撂荒现象逐年加重,“老人农业”成为困扰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严峻课题。二是“谁来治理乡村”成为问题。乡村人才大量外流冲击中国原有的社会结构,“三留守”(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群体参与村级公共事务意愿与能力有限,部分乡村甚至连村两委换届选举都缺乏合适人选,班子成员老龄化日益严重,乡村社会日益失去了自治与发展的内在力量。乡村治理主体缺失也为“豪强”、“村霸”、“宗族”等农村灰黑势力掌控乡村治理权提供了契机。他们干扰村级换届选举,侵占村级集体财产,侵蚀农村基层政权、腐蚀村干部队伍。三是治理手段缺乏。伴随着乡村各种人才的严重流失,乡村发展的资金、技术等资源支持不足[2],乡村治理手段严重匮乏,极大程度影响了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村民自治异化难题。一般而言,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既要靠自上而下行政力量产生的外生性权威力量,也离不开内生性权威力量,单靠任何一方权威,秩序都会失去平衡。我国目前乡村治理背景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形成的乡政村治体制,该模式顶层设计的初衷是基于乡村地区“熟人社会”特征,试图将外生性权威(党和基层政府)与内生性权威(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两种力量相互结合,由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共同努力,实现乡村公共事务的民主合作管理。相比之前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模式,乡政村治突破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一元垄断,增加了村民自治——村委会的主体地位,推动了乡村民主政治的进步。但受后发国家现代化宏观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杨雪冬,2002)以及党和政府的领导组织原则影响,现实中村民自治的内生性权威力量——村委会实际是缺失的,村民自治很难保障村民权利。虽然村委会来源于村民选举,但需要乡镇赋权。故而村委会要协助乡镇政府工作,要担负一定的行政职责,要忙于完成政府交代的任务(景跃进,2004)。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回应村民合理诉求,更毋论有针对性服务村民了。再加上乡村组织发育不健全,乡村空心化严重,劳动力缺乏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留守村庄的老弱病残群体普遍缺少自治素质和能力,乡村秩序实际上是缺少内生性权威力量支撑的,带来的自然是外生性权威一元化治理,这显然与村民自治的初衷和多元主体协商共治治理理念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