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主要有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具体实施三个层次,精准扶贫的伦理学意义首先体现了其价值主体的善意仁心。
(一)行为主体善良之心的内涵
2017年,习近平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全面脱贫、步入小康,这必将是一项彪炳史册的历史功绩,也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巨大贡献。对于如何打赢这场扶贫攻坚战,我国给出的方案是——精准扶贫。精准扶贫的伦理内涵首先在于它蕴含了行为主体的善良美德。对弱势群体的仁爱和关切体现了公民主体的“善端”。善端,善之端也。我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就有恻隐之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章句)。“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在这段话中,孟子试图从三个方面分析人的同情心。一方面,恻隐之心是人皆有之的共通情感,它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另一方面,恻隐之心是一种本能反映,而非人们在利害思虑后才发出的,是人们“见孺子将入于井”的那一刻自然产生的;最后,它也不包含任何私欲,只是人们内心真实的情感流露。简言之,恻隐之心即同情心,即人人皆有的,有利者对不利者的“不忍人之心”。以恻隐之心为善端的善良之心自古就有,但在当代社会,它早已被注入新的内涵,我国精准扶贫政策中的价值主体就具有这种善意仁心。
(二)行为主体之善良之心的根源
人的同情之心一般被认为发端于蒙昧的本心。人和动物一样,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同情心。人类开始社会化之后,一方面发乎本心的同情之心被继承与发扬,另一方面同情心也随着社会的变革发展而逐步复杂和宽泛化,逐渐带有了人类社会的特殊属性,如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同情,对罹患重疾的病人的同情,以致发展到普遍的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同情等。我国提出的精准扶贫理论就体现了社会中经济上或者社会地位上处于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的同情之心,体现了发乎于本性的“恻隐之心”。20世纪30年代,流行于英美的情感主义(emotionalism)主张道德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否认道德的客观性,认为道德判断没有合理的或有效的根据,不过是表示某种情感、某种愿望,并且认为伦理学不能成为知识,不是科学,只是情感的表达方式,如同宗教和艺术。这种情感主义的泛滥,带来了道德权威危机,使伦理学陷入了相对主义,为之后利己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土壤,而利己主义的发展使得西方社会由于缺少同情而变得更加冷漠。一方面,伦理利己主义(也称“规范利己主义”或“理性利己主义”)是一种认为对自己的某种欲望的满足应是我行动必要而又充分条件的伦理观点。这种理论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把自我放在道德生活的中心位置。这就必然意味着,对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并没有出于本性的尊重,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行动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达到自我的满足。另一方面,西方社会即使存在同情之心,也是出于忍受不了由对弱势方的悲惨境遇而产生的“不忍人之心”对自身折磨之目的。我国的精准扶贫政策则有所不同,因为它不仅仅是提高了扶贫工作的效率,体现了社会作为行为主体发乎于本心的善良之心,更在于其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贫困群众的切实关怀,展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与生俱来的优越性。
(三)精准扶贫体现了行为主体善良之心
在开展扶贫攻坚的过程中,习近平指出:“总结各地实践和探索,好路子好机制的核心就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这“六个精准”确定了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内核。从伦理学角度来说,精准扶贫是行为主体对贫困对象实施精准地帮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共享国家发展的福利。这里的道德行为主体指的不是财富或者权力地位上的有利者这一抽象概念,而是具体的人、社团、企业、政党、国家等。道德行为客体指的是所有处于贫困当中的被帮扶对象。精准扶贫体现了帮扶者对被帮扶对象的关怀关爱,体现了一种善良之心。这种善良之心即中华民族传统的同情、恻隐之心,现代社会中这种善良之心被传承下来,并得到发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刺阶段,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途中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