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观形式上来看,机场安全检查与行政检查十分相似,由于行政检查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那么,机场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是否属于执法活动,目前,存在不同认识,总体来看,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机场安全检查属于执法活动
持该种观点的人们以机场安全检查从业人员居多,其主要理由有两个:1、安全检查是机场安检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开展的,是在执行《反恐怖主义法》、《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安全检查”的要求;2、机场安检部门对安全检查秩序的重视。目前,在多次开展民航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下,机场案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扰乱安检现场的案事件仍占较大的比例,为了强化安检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众对安检活动强制性属性的认识,把机场安全检查认定为执法活动有助于保障安全检查活动的开展,提升安全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机场安全检查不属于执法活动
把安全检查认定为执法活动有助于实现强化安全检查权威的目的,然而这种出发良善的解读面临着质疑,即:安全检查不属于执法活动,主要理由:1、机场属于民航运输服务企业,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从各地公布的“关于公布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单位的通告”来看,这里面共包含三种:(1)法定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依法委托,应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除了(3)之外,并没有机场入围第二种执法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并不具备执法资格。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再次提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若机场安全检查为执法活动,显然与现有制度要求是不衔接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安全技术检查带有行政执法的性质。但安全技术检查部门属于企业的一个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从这方面来讲,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不具有拘留、罚款、没收的权力。”不难发现,该种观点,在本质上也是从主体性质上否认了机场安全技术检查能称作执法活动的可能性,这种观点基本上也可以归入这一类。
以上两种观点突出反映了目前公众对机场安全检查活动认识存在的困惑。究竟如何看待机场安全检查活动,如何认识这两种迥异观点背后的分歧,都需要我们从更深层次去认识机场地位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