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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地位法律属性的棱镜透视
 
更新日期:2020-04-17   来源:江汉论坛   浏览次数:20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棱镜观察之一:作为接受航空公司委托履行民航运输合同义务的机场如果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观察机场,机场只是作为民航运输安全保障链条上的一个至

 
 (一)棱镜观察之一:作为接受航空公司委托履行民航运输合同义务的机场

如果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观察机场,机场只是作为民航运输安全保障链条上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存在。基于管理上的方便,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通过委托合同等多种形式签署了合作协议,二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通过委托机场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及其他服务保障。而乘客与航空公司缔结了民航运输合同,与机场并不存在民航运输合同关系,此时,旅客乘飞机需要接受安全检查是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民航运输合同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只不过这一工作由航空公司委托机场进行而已。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旅客与机场虽然不存在书面合同,但是其进入机场控制区,表明旅客已经默示接受了机场在安全检查方面的要求,机场与旅客之间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可见,无论哪一种观点都认为旅客与机场之间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一面。

(二)棱镜观察之二:作为社会协同背景下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机场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点多面广、线长环多、保障不均、政策要求比较高、安保标准国际性又比较强,而机场安检在整个民航运输安保链条中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民航安检队伍近5万人,专门从事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安全技术检查的简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为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及公共设施的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它包括民航、客运(火车、汽车)、港口、轨道交通、场馆设施等安全检查。其中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是指在民用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炸飞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型检查。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技术性。”强制性这一特点也是安全检查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的典型特征。关于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根据《民航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是指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不难看出,安全检查是基于维护机场公共安全的需要针对旅客人身和财物的检查过程性行为。这一行为与旅客人身财产权益关系密切,此前,我国机场安全检查工作也先后由边防检查站、公安安保部门、武装警察等国家具有行政检查职权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开展。所以,航空运输安全一向被视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批示中一再强调“航空运输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国家战略”。另外,机场安检工作的公共安全属性从目前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中也可见一斑,得到印证。正是由于航空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重要且关键,所以,本文认为,机场已经完全独立成为一个对进入机场人员的人身、财产进行安全检查,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平台,专司人员和物品的安检,实现对机场控制区公共安全的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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