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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安全检查活动属性的再认识
 
更新日期:2020-04-17   来源:江汉论坛   浏览次数:20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再认识的必要性1、强化机场安全检查活动的权威性目前,人们还带着对传统行政执法判断标准的认识观察公共管理活动,这在一定程度导致旅客看到社

 
 (一)再认识的必要性

1、强化机场安全检查活动的权威性

目前,人们还带着对传统行政执法判断标准的认识观察公共管理活动,这在一定程度导致旅客看到“社会主体”的执掌公共安全管理权参与公共场所管理时,产生一种天然的排斥。以民航为例,近些年来,民航快速发展,尤其随着“民航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民航旅客群体呈现几何式增长,据统计,2019年春运民航运输旅客7300万人次,同比增长12%,增速是近五年最高。然而,民航旅客群体素质参差不齐,并且服务要求意识高但遵守规则意识却又很弱,近些年来大闹安检现场等扰乱事件不断增多,在这一背景下,正确认识和解读目前关于机场安全检查活动的属性,有助于强化机场作为社会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权威性。

2、加强民航运输机场公共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本质上就是秩序维护,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在众多公共活动的参与者中找出“谁是最危险的人”,也就是破坏者,常用办法就是安全检查,此举攸关公众人身财产权益,而公众也更加敏感,容易滋生纠纷,并成为社会热点。而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特点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航空运输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国家战略,要站在国家安全、国家战略的基点上系统地研究民航的航空运输安全工作。”做好民航安保就是要在民航旅客中识别“谁是最危险的人”,最近推行的“黑名单”、“红名单”、“白名单”本质上都是在逐步缩小可疑人员的范围,实现对可疑人员的精准定位。那么,厘清机场安全检查活动的属性,可从根本上强化地面防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正如河南省在讨论制定《民航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时,与会者指出“民用机场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还是对安全要求比较高的特殊区域,可授予机场管理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如何认识机场的重要性,缘何赋予其权力,前述讨论可谓一语中的。

3、理顺机场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摆正机场的职责定位

经过多角度观察,机场虽为企业却具有公共安全管理权,这也是公众疑虑的的症结,也是一些人否认机场作为执法主体地位的重要原因,那么,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结合现有法律规定,理顺机场与旅客、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恰当选择旅客与机场争议相关救济机制,未来民航行政管理改革中如何强化安全检查的独立性,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合理正当的解释。

(二)机场安全检查属于执法活动

1、机场控制区安全的属性:公共安全

关于机场控制区的界定,《安保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进入该受控区域都要接受安全检查。“民用航空领域系重点安保区域,负责安保工作的公安机关责任重大,更应加重监管检查力度,对通行证及持有人进行严格审查,亦无可厚非。”河南省在制定《机场管理条例》时,指出“河南省拟将机场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授予机场管理机构。在此次二审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范围内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监督管理,而机场管理机构,是指经省政府认定的具有机场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机场控制区安全属于空防安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属于公共安全,前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

2、机场安全检查活动属性:机场属于法规和规章授权执法主体

关于安全检查活动的属性,前述两种观点十分鲜明。本文认为,机场安全检查属于执法活动,主要理由:

首先,通常意义上的执法活动更多是指行政执法,也就是一种传统的国家权力活动。按照目前学界对行政执法的认识,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按照这一定义的话,行政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特有的活动,具有一套固定程序,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或提供公共服务,在行政相对人不服从的时候,有权采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措施以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这显然是一种传统认识。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立法制度的完善,从执法主体上来看,执法主体形式包括三种:1、法定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依法委托,应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根据《反恐怖主义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机场显然已经获得安全检查权、拒绝登机权和扣留权等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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