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教授指出“善治既是对中国传统的善政概念的借用,更是对当代西方good governance的借用,力图将中西含义结合起来。这一概念对传统的超越在于,它不局限于好政府,而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好治理,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政府利益或某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对西方的超越在于,在中国语境中,善政仍然是实现善治的关键。”因此,要想使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要求治理主体具有较强的责任性,另一方面要求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具有良好的协作关系。责任性就是治理主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是善治理论对治理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治理主体的责任性与善治程度成正相关,善治主体的责任性越高,则善治程度也越高。治理主体之间要想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则需要厘清不同治理主体在善治进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采用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方式。
高校行政机关、高校辅导员和高校学生是高校学生工作善治的三个主体。三者的治理权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高校行政机关从宏观上把握高校学生工作的方向,是高校学生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者;高校辅导员一方面要落实好高校学生工作相关政策,另一方面要做好高校学生培养工作。高校辅导员既是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也是高校行政机关和高校学生之间的纽带,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高校学生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参与者,除了负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外,还必须对高校学生工作进行评价、检验、监督,推进高校学生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高校是人类思想精神和道德的制高点,是知识的传承者和创造者,高校学生工作则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系统工程。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高度集体的行政体制下运行,形成以行政约束为主导的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被深度嵌入到高校管理模式中去,致使高校学生工作也被蒙上了一层“行政化”的阴影。就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管理模式来看,高校行政机关和高校辅导员之间,高校辅导员和高校学生之间,高校行政机关和高校学生之间,更多体现管理与被管理的科层制的要求,这不符合善治本质特征。辅导员作为高校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基层工作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行政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有时即便知道自己的工作与学生的利益想违背,也只能以保证高校政策落实为第一要务。辅导员作为高校学生的直接管理者,掌握着奖励、惩罚、资助、评优评先等与学生发展息息相关的资源和权力,使学生在某种程度上对辅导员存在依附关系,这就导致学生无法独立、民主地参与到高校学生工作中来。学生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更是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没有话语权。长此以往,就使得行政机关在高校学生工作中处于权力中心,辅导员和学生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集体失语”,进而演化成“集体无意识”,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其该履行的责任,产生“主动的行政机关——不动的辅导员——被动的学生”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