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1、数据分布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处理的条款,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的特殊情形。笔者对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调研,调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此类案件逐年的案件量及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所占的总体比重;第二,案例样本中,法院是否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比例分布;第三,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裁判观点及占比情况。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3年至今已公开案例的判决书进行检索后,调研数据分析如下:
(1)2013年-2019年6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共计825件(其中2013年30件、2014年89件、2015年53件、2016年117件、2017年166件、2018年240件、截至2019年7月为90件),占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案由案件(约为8365件)的比重约为9.9%。
(2)笔者对上述825个案例进行筛选,选取其中500件相关性较高、审理思路清晰的案例作为样本进行分析。案例样本中,法院最终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案件的占比54.3%(约272件),法院不予支持的占比45.7%(约228件)。
(3)法院最终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案件中,主要裁判观点(详见附表1)及占比如下图所示:
法院未支持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主要裁判观点(详见附表2)及占比如下图所示:
2、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简单分析可以发现,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第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因涉及身份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存在多种情形。第三,法律适用的争议性。在具体适用上,各法院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审查标准不统一。
(二)争议焦点
通过对案例的整理分析,可以将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人撤销权是否适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实务中,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基本存在两种裁判思路:第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自然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第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到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理应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2.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
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转移财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责任财产减少。责任财产属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般担保,通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势必导致自己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第二,债务超过。“债务超过”即债务人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主张采用“债务超过”标准的法官认为,只有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且剩余财产不足以实现债权人债权时才属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部分持此观点的法官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下简称终本裁定)”作为剩余财产不足以实现债权的判断依据。
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财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偿的认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财产转让行为仅涉及是否无偿转让的问题,实务中对此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观点:第一,将财产分割中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第二,结合子女抚养的情况认定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有偿。例如,夫妻一方将自己共同财产的份额让与给对方,同时约定由对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对此情形,应将让与财产份额的行为认定对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交换,并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第三,认为此种行为并非无偿转让行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对财产相关事宜作出处理的相关约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平衡甚至妥协让步,故仅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倾向性并不足以认定存在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