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三权分置”在放活林地经营权、激活林地金融,带来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有多方好处。但林地“三权分置”也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林地“三权分置”尚需理论证成
简单地将耕地“三权分置”的理论证成移植至林地“三权分置”,有庸俗主义和形式主义之嫌,难以有效诠释林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配置,无论是早期的“两权分置”抑或新近的“三权分置”,其主要捍卫政策目标是“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背后主要逻辑显而易见:保护耕地及粮食安全。为此,政策法律对农地流转形式、主体、客体、流转期限和流转后的用途施加诸多禁限规制。随着人地分离等客观形势及农地经营快速发展,禁限规制与新型农业经营产生内在矛盾,很难再用两权分置下的禁限规制来坚守三条底线,故政策制定者推出三权分置,试图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来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换而言之,两权分置下所形成的土地流转禁限规制与现代农业经营的内在冲突是耕地三权分置的根本原因。这一结论告诉我们,林地“三权分置”政策制度设计与耕地“三权分置”有所不同,如何结合美丽中国、生态红线等进行林地三权分置的理论证成势在必行。
其次,林地流转主导模式消解“三权分置”
由于林地较强的物权保护性,在推行林地“三权分置”绝非耕地“三权分置”这样能获得实践的支撑。林地即便与耕地流转共享五种流转方式,但在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背景下,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租、转包合计始终维持在80%左右比例,这种债权式流转占据主导模式的实践路径进而奠定了耕地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格局。但对比官方对集体林权流转监测结果所显示,集体林权流转入股占32.45%,转让占27.52%,转包占23.89%,出租占13.79%。其中,入股、转让二者合计占比近60%。结合其他数据来源可以初步判断,集体林权流转有形成入股、转让为主的物权式流转主导模式之趋势。这是因为,与耕地相比,林地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投资周期长,投资额大,规模经济更明显,人力资本要求更高,故林地物权保护必要性应强于耕地,这种必要性既体现在林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也体现在林权流转中。一个理性的林业投资者,必然在流转模式选择上倾向于物权式流转而非青睐债权式流转。
最后,复杂权属困扰林地经营权流转
由于耕地与林地地上附着物性质不同,因此在现行林业物权法律框架体系下,同一林地允许同时负载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诸多权利。“林随地走”只适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等物权式流转方式,但不适用于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债权式流转方式。林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兴权利--林地经营权的加入,造成原本复杂的集体林权权属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法律许可的极端情况下,同一林地可能负载7类主体不同性质的权利以及衍生权利--林地经营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不动产役权关系。多元主体、多层权利、多类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无不对林地经营权流转制造障碍。任何一个理性的林业投资者,面对如此法律荆棘,难免不会踌躇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