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外培训机构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
校外培训机构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从其发展阶段来看,校外培训机构的兴起(20世纪70年代——90年代)和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相关条例、规定少,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缺乏相应制度的管理,市场发展混乱。在校外培训机构的产业化阶段(2005年——今),特别是2018年以来,国家出台多项通知和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治理也初见成效。其中,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登记、监督管理、提高中小学的育人能力、加强组织领导等各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2019年7月12日,《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作为国家层面颁布的第一个专门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就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并从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三个层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备案资质。”[]有助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行为。
尽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各项标准的规定仍不够全面、明确,从总体上看,我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仍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首先,国务院、教育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登记、监督管理、组织领导进行了约束[2]。但是缺乏对培训机构的运行情况、资格年审、奖惩情况以及抽查情况等各方面的规定。其次,国家缺乏统一的标准,各项标准并未细化,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2]。那怎样才算是相对稳定呢?是教师的绝对数量呢?还是相对数量呢?如果直接规定培训机构的生师比是否更为直观呢?最后,各种通知、意见的执行情况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治理情况也未及时向社会公布,缺乏公众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
2、监管不到位,多方主体存在寻租行为
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政府、培训机构存在寻租行为。寻租一词大多在经济学中使用,寻租行为通常会和政府挂钩。在校外培训市场中也存在寻租行为。一方面,部分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虚报治理情况,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另一方面,部分政府官员利用规定向机构施压,少数不合格机构为了度过检查,只得贿赂官员,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培训机构,都希望通过不平等竞争从这场博弈中攫取高额利润。这样不仅会减损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还会扰乱经济秩序。
3、校外培训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平等、竞争、开放的市场环境,是我们进行有序交易的前提。但是,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奖惩不透明现象,使“当局者迷,旁观者更迷”。一方面,家长对培训机构缺乏深入了解,但为了孩子不落人后,往往盲目从众,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教育资源。另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为了争夺生源,大肆吹捧,却忽视了教育质量。这种重经营而轻教学的行为,将教育完全“商业化”,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4、委托代理问题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指“交易的一方(委托人)将需要完成的某一项任务交给另一方(代理人),并给对方以相应的报酬。”[]在学校系统中,学校是委托人,教师是代理人,教师受学校委托,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领取相应的报酬。人大多是利己主义者。因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只按自己的利益行事,甚至损害对方利益。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委托人(学校)和代理人(教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学校不了解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能做出适当的评估,教师职业获得感低,表现出职业倦怠。另一方面,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委托人希望通过提高教学质量赢得相关部门的赞许,获得扩大招生的许可,最终名利双收。代理人的目标则是通过劳动来获取报酬,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相对固定,教师付出劳动的边际效益递减,教师会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懈怠。同时,一部分教师为获取丰富的报酬,加入校外培训机构,长此以往,影响正规教育的质量,加剧教育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