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移教育经费承担主体,构建城乡一体化的财政投入体制
受城乡分立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影响,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体制,无法满足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义务教育是典型的地区外溢性公共服务,教育收益的范围会扩散至全省甚至全国。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经费分担的职责,逐步建立以中央或者省级政府为财政投入主体的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如李振宇提出应结合当前现状,对县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县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主要事业责任和管理责任,省级政府承担经费统筹和终极经费供给责任。省级政府在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县级教育需求和政府财力后确定其负担责任,通过转移支付承担县级政府无力负担的基础教育经费缺口,进而承担起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的终极责任[23]。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严格核定农村学校发展中各项基础设施和各种教育资源的经费缺口,在本级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分配和教职工薪酬标准中,全面反应农村教育发展实际需求,在设定农村中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时,适当高于同一地区市镇学校标准。确保农村学校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同时,大幅提高农村学校人员经费所占比例。新增财力要着力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优先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需求,保证公共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足额投入以及保持投入的逐年稳定增长,逐步缩小城乡间教育经费差距。
(二)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增强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
面对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学任务繁重以及较差的工作环境的客观现实,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村学校教师质量的提升。因此,构建合理的薪酬制度、提高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乡村教师权益保障机制成为吸引优秀教师,是提升农村教学质量的必然措施。目前以县为主的教师工资发放体系,发放重心低,既难以弥合城乡教师收入差距,也难以保障教师工资福利稳步增长,许多学者提出应实行“以省为主”的教师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的长效联动增长机制。中央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地区的艰苦和偏远程度,设立如“贫困地区教师基金”、农村教师特殊津贴等更多吸引人才到村任教的项目,明确加大对农村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政府要加大农村教师的基础性工资在本级财政中的支出比例,使省域内教师基础性工资大致相当并持续提升”[25];县级政府应为乡村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农村教师的岗位津贴、相关福利待遇,强化农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认同度[26]。在多级政府的共同参与下,使农村教师工资待遇,随着物价水平、经济增长速度而稳定增长,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全员覆盖,逐步实现农村学校教师待遇明显高于城镇学校教师待遇和当地公务员平均收入,通过改善和提高农村教师的经济地位,增强农村学校对优秀师资的吸引力。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由于城乡间经济社会的非均衡发展,其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的水平差距较大,城乡间教育经费投入差距的存在必然导致城乡间学生获得的义务教育服务不同。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的经费使用及管理能力,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进程。首先,加强转移支付体系建设,加大转移支付规模。目前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因此应提高中央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比例,扩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权责,增加基层政府的资源配置权。省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加强中央财政和市县之间的协调作用,加大对市、县等基层政府的支持力度,建立多层次的纵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次,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向和结构。转移支付尽量向经济欠发达省份和地区倾斜,优先用于解决义务教育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相应减少或取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要求,充分发挥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师资队伍等软件投入部分的比重,增加农村教师专项培训项目及配备相应的财政资金,提高偏远地区任教教师的津贴补助标准,加大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为促进农村地区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更新教育技术,以及改善教师工作待遇和生活状况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增强财政手段引导优秀师资向农村地区流动的影响力,激励农村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奉献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