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核心要义
人作为有思想的个体,区别于其他个体的显著标志即为——每个个体都有不同于他人的独立意志。拥有独立意志是个体自由的前提,但自由的个体仅仅有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独立意志还不够,这意志还必须有足够的力量,排除他人意志干扰,达到自主自治的状态。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立法将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将“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自治,即“当事人意志优先于法律”,在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中,法律首先会尊重当事人意志,如果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决,则赋予当事人意志以法律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意志不可以达成一致时,也即依当事人意志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会依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关系。这一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探讨和广泛运用,成为个体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综上,意志自由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个体基于能动的意愿,在社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能形成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独立意志;二是指所形成的独立意志具有排除他人意志干扰,主导自身行动的力量。具备这两方面特质的个体意志,可以称作“自主意志”。
(二)行动力是自由的外在表现
追求自由的个体必然追求自主意志的达成,只有内在意志真正呈现于现实世界,才能实现真正的、彻底的自由。这一过程的转化必须也只能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即通过行动去完成。行动是创造条件,排除干扰,将个体意志变为现实的过程。卢梭发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感叹,指出了自由虽然是值得追求的价值,但自由的实现却往往要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因此,个体意志的实现程度是不同的。在意志转化过程中,个体的行动力对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行动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动机和自我管理能力,即自律性。二是个体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对客观环境的认知能力,知识储备,思维能力,方法能力等。而个体能力的发展与其自律状态息息相关,自律也是能力发展重要的保障条件,自律程度越高,越能全身心专注自主意志的转化和实现,这一过程中个体的能动性被充分调动,其社会认知能力,思维能力,方法能力都会极大提高。因此,自律水平的高低,影响着能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体自由实现的层次高低。显然,高度自律且有较强解决问题能力的人行动力会更强,个体意志实现的可能性越高,达成自由状态的几率也更高。
综上,自由与自律是息息相关的,自律可以使个体的行动紧紧围绕个体意志展开,使个体的行动完全臣服于个体的意志,达到个体意志完全主导个体行动,“做自己主人”的自由状态。而“自律”是行动力的内核,因此,越自由的人,内在自律性更强,外在行动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