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虚增收入。前文所述,劳务派遣公司确认收入时依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不含税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明显违反了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为,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劳务派遣公司按全额确认收入,明显把具备代收代付性质的代付工资和社保作为收入核算,扩大了收入的范围,虚增了营业收入。
第二、重复计算职工薪酬。从签订劳动合同角度,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人员安排至用工需求单位,派遣人员与用工需求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现行劳务派遣公司会计核算将应承担的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保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用工单位也把承担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保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在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企业用工及其薪酬时,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重复申报职工人数和职工薪酬。
第三、虚增全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重复上报生产经营数据,营业收入、用工人数和职工薪酬等,导致最终的全社会国民生产总值虚增。笔者曾分析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某年财务报表,当年营业收入4338多万,营业成本4184万元,利润总额31.4万。如果按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确认的服务收入,该公司全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应为150万元,营业成本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