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的良性发展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紧密联系,经济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经济的良性发展在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已得到普遍认同,对于此方面,研究者基本上有着相似的视角。钟海燕(2011)指出经济稳定是藏区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稳定性关系到经济系统在运行中能否实现预期目标。贺冬(2015)提出要寻求破解藏区经济发展困境局面的有效路径,必须在推进藏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高度重视经济治理,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采取与当地实际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加速藏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除此之外,焦佩锋(2013)指出西藏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独一无二,一旦破坏,极难恢复,我们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不顾未来发展,只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李优树(2013)提出必须根据藏区区情,探索符合藏区实际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因地制宜与凸显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积极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良性互动。沈茂英(2014)指出,人口素质对一个地区的城镇化发展具有极强的带动作用,提高藏区人口的文化素质,已成为藏区城镇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还有一些研究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论述,谈到了这些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尽力缩小与中国东部、中部地区的发展差距,加快缩小其区域内部的城乡发展差距、贫富差距;做好以民生工程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提升就业能力;正确处理好援助与自立的关系,藏区在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的同时也要注重自我发展的可持续性,由外到内提升自身的“造血”能力。
二、社会治理机制的完善
对于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研究者或从某个点上或从某几个方面上作了具体的解答。姜晓萍(2014)谈到了的有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社会政策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社会政策的信息公开与沟通机制、建立社会政策的公共需求调查机制以完善社会政策体系;二是要建立公民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制度,畅通公民的维权渠道、健全权利救济机制,提升公民的合法维权能力使公民“无序化”的维权为“合法化”的维权,以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三是巩固公共安全体系,包括:改革公共安全监管体制;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灾害管理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徐猛(2014)从创新解决社会矛盾体制、方晓玲(2010)从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上着手,依次都做了具体说明。代山庆(2015)在探究和总结了云南藏区社会治理创新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性的谈到,要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就需要做到: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群众利益保障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政府重大决策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虚拟社会综合管理机制等等,保证社会善治常态化、长效化。另外,从制度本身的保证上,陈书伟(2013)在文中谈到,社会流动畅通、民族交流与融合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最重要的基石和保证。从制度层面来看应着眼于解决藏区世居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流动凝固、民族交流融合渠道不畅通而形成的社会稳定的负效应。因此需充分利用民族政策,做好两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做好藏区民族聚居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民族成员的后顾之忧;二是做好藏区民族聚居区的教育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增强民族聚居区社会成员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向德平(2014)和赵克(2008)都强调了实现社会制度公正性重要性,前者侧重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益上,后者则侧重于为制度公正性作用的发挥提供前提条件上。
三、多重社会力量的调动
对这面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归类为两个方面,一者体现在社会力量本身的引入上,一者体现在力量发挥作用的机制引入上。具体说明如下:
李虹(2010)指出藏区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开始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藏族地区的农村和牧区正在走向多元化。这在客观上要求用来解决民间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也应当是多元的,以适应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要求。向德平(2014)指出要通过参与理念的培育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调动潜在的物质和精神等治理资源,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利,创新社会参与渠道与参与方式,推动各行为主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并强调要注重协商合作,各个治理主体要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创造一个平等协商的治理环境。吴成立(2009)认为不管是大社会还是小社会,它们的运行都是多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以西藏芒康县盐井纳西民族乡为例作了说明,指出我们不能忽略民间的传统力量,它作为社会认可的,甚至是内化为行为逻辑的具有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在众多公共领域发挥着稳定和团结社会的作用,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国家行政力量的一种有益补充,甚至是超越。程玲俐(2011)认为四川藏区社会团体基层组织是维护藏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诸如农牧专合组织、社区民兵组织、社会民间组织等通过自身的资源和力量,能把藏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的利益纽带联接在一起,消融分歧,化解矛盾,防止冲突能量的积聚。同时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由自身组织而产生的秩序是一种内在的、“自律性”的协调秩序,能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控制,提升组织管理的效能,推动政治系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建设。对于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治理,赖佩媛(2016)在她的博士论文中指出现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们中的很多都具有协调和仲裁的性质和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利益诉求表达和实现、社会矛盾冲突预防的职能。而对于此方晓玲(2010)观点恰好可以做一补充。她提出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的成功处理仅靠政府部门是不够的,应该动用全社会的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应急事件处置不应仅仅是自发的,而更应该是有组织的,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形成有机、完整的联动体系,以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地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