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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成要素
 
更新日期:2020-05-26   来源:教育与经济   浏览次数:19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要针对经济法实践教学评价制度的构建,必须在分析经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评价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主体,科学筛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要针对经济法实践教学评价制度的构建,必须在分析经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评价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主体,科学筛选经济法实践教学评价内容,以建立立足法学专业的评价制度,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服务。我国将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定位为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的通用型人才,即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4]具体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知识、能力、伦理等方面均优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教育目的影响课堂教学评价的指导精神,注重知识、能力和伦理等方面培养的培养目标,决定了课堂教学评价的重点。

1、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的主体

目前,我国各高校对学生学习评价的主体以指导教师评价为主,但从经济法实践教学需求来看,评价主体应当丰富多样,大体可以为四类。除了具体参与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评价以外,还应当包括直接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评价,学生作为实践教学的亲历者,他们熟悉每一位同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和努力以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的多少,因此,他们的评价是真实可信的。三是作为实践教学指导的专家的评价,相关专家由于他们从事教学的时间较长,教学经验丰富多样,理论水平更高,所以,相关专家的评价能够弥补实践教学指导老师评价的不足,也能够为实践教学指导老师更科学合理的评价提供借鉴和指导。四是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评价,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阶段性的学习实践是法科学生最常见的学习实践活动,根据我国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我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与所在地高校开展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活动。在此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学生定期到司法实务部门学习实践,在此过程中,许多法官、检察官担当起了学生指导教师的角色,他们站在司法实务部门的要求和角度来对学生进行评价,能够发现学生课堂学习和司法实践需要之间的差距和学生课堂学理论习的不足。以上四类评价主体的功能和作用在经济法实践教学过程中科学设置,使经济法实践教学评价更加科学和客观。

2、经济法实践教学评价的内容科学设置

经济法实践教学评价的内容科学设置 主要包括对认知目标进行评价和对学习能力目标进行评价料方面内容。 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该以素质教育为指导思想,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实践教学评价关注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所教的主要内容否落实目标,是否在实践中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能够体现出来。布卢母分类学将学习的认知过程分为六个组成部分:知识、理解、适用、分析、评价。除知识外,其他五项都属于技能,这些技能在不同的案件处理中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驾驭,都是我们对学生重点评价的内容。学生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他在课堂上学过的东西也不能直接“嫁接使用”,学生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分析的不同法律关系,因此学生必须有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在评价经济法实践教学目标时,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观察,可以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3、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一个法律纠纷依法作出正确的评判,不仅需要法律职业者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技能,还要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我们在司法实践遇到的一些冤假错案往往不是法律职业者基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所致,而往往是基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低下而办出的“人情案”、“关系案”所致。因此,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评价,应当是在具体案件中体现出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统一,也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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