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克服和解决高校美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境、促进高校美育平衡充分发展,是新时代新形势为高校美育中国提出的新要求,也是高校美育所必须面对的新任务和新课题。《意见》曾指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美育综合改革”,我们应当以新的视角对高校美育的立法加以完善,以更权威、系统的法律保障、推动高校美育的进步。
(一)新时代高校美育平衡充分发展的法治保障
当前高校美育的地位较低,在教育事业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就无法获得有效的发展。通过法治途径提高高校美育的法律地位,加强高校美育立法的法律效力,是高校美与事业平衡充分发展的必经之路。
1.树立全面发展的高校美育立法理念。树立全面发展的立法理念,是在完善高校美育立法过程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树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立法理念,以确保高校美育立法的法律地位,提升地方政府、高校教师与学生对美育育人功能的认识程度。贯彻高校美育的各个方面全面发展的立法理念,保障高校大学生的审美素养与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在立法中坚持课内与课外、课堂与实践并重的理念,以改善目前重应试轻素养的现象;在立法中坚持专业美育与普及美育立法并举的理念,以缓解当下重比赛轻普及的现象。高校美育立法还应当从大局着眼,注意高校美育与中小学美育之间的衔接,对各地区的高校美育立法统筹兼顾,促进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美育事业齐头并进。只有将全面发展的理念贯穿高校美育立法的始终,才能改善当前高校美育立法中的紊乱和空白状态,从而保障高校美育的平衡充分发展。
2.形成完备的高校美育立法体系。首先,将美育写进宪法。宪法对于美育立法的滞后性,使其在教育事业中的从属地位和陪衬地位则难以改善,在时间、经费等有限的情况下,高校会选择优先发展其他诸育,高校美育的平衡充分发展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我们建议将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正为“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只有将美育写进宪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彰显美育的法律地位,促进其他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推动高校美育立法体系的形成,提高地方、高校师生对美育的重视程度,保障高校美育的平衡充分发展。
其次,进一步修订相关教育法。为了改善高校美育立法层级较低的现状,我们应当在法律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中进一步强调高校美育的重要地位。我们建议,将《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修订为“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审美、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将《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修订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审美素养,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再次,形成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规范性文件为辅的系统性高校美育立法。我们希望将现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零散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整合和优化,以缓解高校美育立法内容和形式上混乱状态。一方面,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高校美育的原则性、重大问题加以规范。通过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借鉴,我们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学校美育工作条例》,通过部分法律条文对高校美育工作的课堂教学、课外实践、校园文化进行规定;通过对德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立法形式的借鉴,我们建议由教育部发布《高校美育工作规程》,以高校美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教学目标与任务、实施途径和要求为内容。使用“美育”一词也更能体现出全面发展的立法理念,专门针对高校设立规章的难度小于行政法规,也可以起到增强高校美育立法的系统性、凸显高校美育的重要性的作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应当要着重注意对违反该规程的行为设置具体又明确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立法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高校美育的细节性问题加以管理。对现有规范性文件根据上位法的内容进行更新,并针对高校美育立法的空白之处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上位法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贯彻和落实上位法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有立法做出相应的修订,并通过新法的出台加强对高校美育的管理,以保障各地区之间高校美育的平衡充分发展。
(二)新时代高校美育平衡充分发展的法治推进
高校美育法律地位的提升,能够为高校美育事业的发展扎下牢固的根基。美育要获得平衡、充分的发展,在保障高校美育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不能止步于现有立法对高校美育事业的要求,我们仍然需要以更加细化的法律条文推进课堂教学、课外实践、校园文化等具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高校美育课堂教学建设的法治推进。关于高校课堂教学的建设,2006年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曾对此进行规划,但从现实情况中可以看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收效。我们认为,该方案作为规范性文件约束力较低,课程体系建设作为高校美育发展中的核心内容,应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彰显其重要性,建议由教育部制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育课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以下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一,在高校美育课程设置方面,通过《实施办法》对高校非艺术教育美育课程的开设做出规定。根据《意见》“普通高校美育课程要……引导学生完善人格修养,强化学生的文化主体意识和文化创新意识,增强学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相比于其他阶段的美育,高校美育课程应当更注重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因此,新时代的高校美育应当加强美育课程中道德情感的参与,我们建议开展美育的跨学科建设,发挥各学科的综合性,增强美育课程的综合性,发挥美育的精神文明建设价值。例如,设置《中国古典诗词的美学价值》、《当代医务工作者审美形象塑造》等课程,以美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促进美育与德育协同育人;设置《医学审美基础》、《数学的美学价值》等课程,寻求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的最佳结合点,促进美育与智育的融合。加强针对自然美、社会美、科技美等非艺术美的美育教育,促进高校美育的平衡与充分发展。
第二,在高校美育课程的开课方式方面,通过《实施办法》要求高校开设公共美育必修课。借鉴大学体育课程的开设方式,我们建议将课程名称命名为“大学美育”,开课对象为全体非艺术专业的高校学生,开课时间同体育一样设置为第一至第四学期,学分设置为每学期1学分。开课内容第一学期为对美育基本理论的介绍和审美情感的引导,第二至第四学期根据学生自身兴趣对音乐、美术、舞蹈、书法、传媒、戏剧、戏曲、传统手工等种类的课程进行自主选择,对该类课程进行理论教学、鉴赏与批评和实践教学。此外,由《实施办法》规定线下授课为主,线上平台为辅的授课方式。虽然我们不赞同网络课程的开设,但是由于网络平台在资源共享方面的优势,网络美育平台的设立必不可少,各高校应当建设具有本校特色的网络美育平台,通过现代化教育手段为高校学生过滤不良信息,提供丰富的美育资源,同时也为高校美育自身的平衡充分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在高校美育课程的配套制度方面。首先,由于将高校美育课程升级为公共必修课,《实施办法》也应当进一步提升对高校美育教师数量和素质的要求。其次,为了确保高校美育课程的责任落实,美育教研室的建设势在必行。《实施办法》还应当要求各高校全力打造美育教研室作为高校美育的管理机构,对高校美育的课堂教学进行统一规划,对高校美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检查和教学效果评估[5]。最后,《实施办法》应当要求各高校结合本校特色编写涵盖高校美育课堂教学全过程的通用美育教材,并鼓励高校联系不同专业的具体背景,针对各专业编写不同侧重点的专业美育教材,促进全面完整的美育教材体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