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一词体现了一种超越人类世俗社会的独特存在,表现了一种彼岸天国的存在形式和基本状态,是一种文化之所以被称为宗教的核心特征之一,能够唤起人们生活的希望和对世俗秩序之不平等的理解。历来西方社会学家在对于宗教的研究中都特别注重对其神圣性或者神圣化的理解和解读,亦都认识到了神圣对于宗教而言的独特价值。实际上,神圣的体验与现代科学是有冲突的,因为现代科学反对一切形式的、不能以逻辑推论的方式进行认知的事物。而恰恰是这种冲突性和矛盾性,激发了社会学家从本学科的领域展开对于宗教之神圣色彩的解读和解释,其中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来自于马克斯·韦伯、爱弥儿·涂尔干和彼得·贝格尔,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理解宗教的神圣性而言具有导向性的意义,接下来本文就对他们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在梳理的基础上辨识他们的共性。
韦伯关于宗教神圣的探讨集中体现在他对于神义论的理解上,实际上就是要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位神的超凡力量之高扬,与他所创造出来并支配的世界之不完美,如何可能一以贯之而不矛盾?.....而即使一个超神的世界秩序,也要面对世界之不完美的问题”[3]177。从这段论述中其实能够总结出韦伯所持的两个基本观念:一是他认同宗教创造了一个神的秩序,这个秩序具有超凡的力量和非人格化的特点,实际上表达了他对于宗教之神圣的理解;二是宗教中的弥赛亚的末世论、彼世信仰、天意信仰、报应信仰、预定论信仰、救赎论调都是一种神义论的体现,也即是以神圣的、不可捉摸的神圣观念解决世界的不完美性的问题。在韦伯看来,宗教不仅体现了一个神所创造的秩序,而且这个秩序实际上也为解释或者解决世界本身的不平等性而提供一种方式,虽然世界诸宗教所提供的这种解决方式多种多样而无法穷尽,但是这的确成为宗教能够长期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神义论的问题无疑是韦伯宗教社会学之中的主要议题之一,其深刻的内涵自然不是本文能够理解的,但是笔者强调的是他在研究神义论的问题时所持的一种立场,即认为神圣世界的秩序不仅存在,而且有助于化解人类社会所一直存在着的、难以理解的不平等问题,这也许就是韦伯的研究对于宗教之神圣色彩的主要贡献。
而爱弥儿·涂尔干对于神圣的论述则更为明晰,他认为“宗教现象的特征是将已知和可知的整个宇宙一分为二,分为无所不包、相互排斥的两大类别。神圣事物不仅受到禁忌的保护,而且也被禁忌隔离开来;凡俗事物则是实施这些禁忌的对象,它们对神圣事物敬而远之,当一定数量的神圣事物确定了它们相互之间的并列关系或者从属关系,并以此形成某一统一体,形成某个不被其他任何同类体系所包含的体系的时候,这些信仰总体及其相应的仪式就构成了一种宗教”,而他所定义的神圣是“某种加之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东西”[6]42。涂尔干将神圣事物视为一种宗教现象,认为这种神圣事物是构成宗教的必要条件,并且它是通过禁忌与凡俗事物相对立,是宗教存在的一种基本形态,体现了宗教的独特性和超凡性。因此,涂尔干没有否认神圣事物的存在,也没有在试图在现实中寻找宗教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而是将其看做宗教存在的基本要素加以论述的,这也是与他对于社会学的基本观点一脉相承的。将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两分的观点实际上奠定了西方宗教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后世学者展开宗教与政治、宗教与经济、宗教与文化之间关系研究的立论依据,也成为宗教社会学的一个经典论断。
彼得·贝格尔关于宗教神圣的研究尤其值得关注,他在《神圣的帷幕》中对之进行了深刻的阐释,认为“宗教是人类建造神圣宇宙的活动,是用神圣的方式来进行的秩序化,神圣则是指一种神秘而令人敬畏的力量之性质,他不是人,然而却与人有关联,人们认为它处于某些经验对象之中”[7]33,同时他强调“宗教通过人类活动而导致了一种包罗万象的神圣秩序的确立,即一种能在不断面临混乱时维系自身神圣宇宙的确立,作为不断向前发展的人类成果,神圣秩序的世界不断对抗着人类存在的制造无序的势力”[7]62。因此,神圣是宗教实现其世俗理想的途径,是将世界统一为一种特定秩序的方式,这种途径和方式不仅能够带给人以神秘感和归宿感,而且从根本上塑造了世人的心态和虔诚,同时构筑了宗教世界的根基和超越自然性的领域;同时宗教所构筑的天国秩序和神圣体系,为人类历史在面对困境和难题时提供了心灵和支撑和解释的体系,是人类社会能够持续进步的推进性力量。贝格尔强调宗教所建立的秩序感和维和感,对宗教存在的积极意义高度肯定,同时对宗教世俗化带来的冲击表现出了深深的担忧,强调宗教这块“神圣的帷幕”对于维系人类脆弱的发展前景而言具有积极的、建设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