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高朱飞(2018)指出,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涵盖应届毕业生群体,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如将应届毕业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体系中,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姚雪婷指出(2016)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保险制度的两个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者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在现大学生身上显得尤为重要。刘廷芳(2017)指出,大学生失业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且易导致大学生丧失对社会的信心,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而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范畴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对经济发展也有着促进作用。段美枝(2014)认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在校大学生数量不断攀升。与此同时,高校输出的大学生所具备的知识技能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是促进大学生就业长效机制。
2.国内学者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构想
宣杰(2005)指出应把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失业保险人员范围内,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由学生、学校和国家共同承担。为每位大学生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李爱华(2016)指出政府应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出台各种规范条例,提高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强化各界对基金的监督,以保障学生的权益。政府还应加大对失业大学生的条件审核,杜绝大学生谎报失业以骗取保险金此类现象的发生。李通等(2010)基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需要设定等待期,给付金额、给付期限这三个要素,以防止过高的待遇使失业保险财务负担过大或部分失业者因有失业保险金而失去就业动力的逆向选择行为。林佩芳(2011)指出应建立全国联网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只要保证申请人符合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条件,无论他在全国哪个地方都可以及时领取失业补助金。陈丹丹等(2016)认为,政府应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捐助,以减轻中央以及地方的财政负担,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顺利运行。鼓励公益性组织以及社会各界捐赠共同支持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运行。
通过阅读上述文献,我们发现前人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缴费机制、给付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在享受的待遇方面,大都只谈到应届毕业生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没有谈到就业指导与培训,且未提及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我们认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仅能解决失业者的经济状况,若能对失业者进行就业指导与培训,有利于提高失业者的工作能力、改善失业者的工作态度,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本文力求通过文献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本次调查共收集问卷260份,其中有效问卷258份,问卷有效率99.2%,被调查者中在校大学生为185人,2019应届毕业生有73人),了解大学生的显示偏好,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领取条件、缴费模式、给付模式、基金结余处理提出建议。